八十年代中期以前,壞分子在中國是一個政治法律術語。「四類分子」(地主分子、富農分子、反革命分子、壞分子)之一,屬於「群眾專政」的對象。後來又增加了「右派」,成為「黑五類」。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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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主革命時期,黨的文件中曾使用過這個概念,主要是指混入革命隊伍的「階級異己分子」和革命群眾中的「不良分子」,所採取的主要措施是將他們清除出革命隊伍,防止他們搞破壞活動。

新中國成立初,在鎮壓反革命和肅清暗藏反革命運動中,有關政策文件開始提「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壞分子」,壞分子是作為反革命分子的「附屬品」出現的。

毛澤東《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1957):「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廣大人民的利益,對於那些盜竊犯、詐騙犯、殺人放火犯、流氓集團和各種嚴重破壞社會主義的壞分子,也必須實行專政。」

實際上,劃分出來的壞分子,一般包括[1]政治騙子、叛變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中的盜竊犯、搶劫犯、殺人犯、放火犯、強姦犯、詐騙犯、貪污犯、嚴重破壞公共秩序和生產秩序的流氓阿飛以及農村中那些階級出身、政治歷史都沒有問題,而又犯有偷盜、貪污、流氓等罪行或刑滿釋放回村監督改造的貧下中農。到文革前期,一些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存在所謂的劣跡,但還沒有達到犯罪程度,群眾認為是壞人的,包括拒不放棄宗教信仰的教職人員或信徒、以及抵制檢舉揭發他人的,也被歸類到壞分子中去。也即,壞分子常指刑事犯罪分子、勞改釋放犯[2]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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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高濤:「黑五類」,《檔案天地》,2012年10期,第12-16頁)
  2. ^ 人民网揭秘:毛泽东发动整风的初衷. [2014-09-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