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軌程序

美國國會議事原則

協商授權快速程序(英語:fast track negotiating authority),簡稱快速審批程序(英語:Fast-track)、快軌程序快速道,2002年之後改稱貿易促進授權(英語:Trade promotion authority,縮寫為TPA),是美國國會給與美國總統進行某些國際性協議的蹉商特別授權,對於這些協議的結果,國會只能進行包裹審查與討論,表決是否接受,而不能修改其內容。這個權力首先由1974年貿易法案賦與,有效期限由1975年至1994年。2002年通過的《貿易法案》重新恢復了這項權力,期限直到2007年7月1日午夜;2015年,國會再度批准授權。

這個程序由國會發動,設定談判目標,之後賦與美國總統特別的蹉商授權,讓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國會的要求,與其他國家進行談判,締結貿易協定(trade agreements)。在完成談判之後,國會快速決定是否接受。這個程序讓國會跟行政部門的立場一致,以減少協議失敗的可能性。但是要獲得這項特別授權,需要先在國會中進行繁複的討論,並不是每次都會成功[來源請求]

歷史

編輯

美國國會在1975年通過的1974年貿易法案中,創造了快速審批程序。這是一種用來審議某些貿易協定(trade agreements)的一種快速程序。這個法案授與的權力原先為期8年,將在1980年失效,但在1979年法案中,為了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架構下的烏拉圭回合談判,重新展延8年期限,直到1993年失效。但在1994年4月16日,再度展延了8年期限。2005年,美國國會認為此法造成國會逐漸喪失對總統的監督權力,因此不願再給予延長,至2007年到期。2015年歐巴馬政府時期,國會再度批准授權,允許動用此權力處理《跨太平洋夥伴關係協議》相關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