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遣送制度

(重新導向自收容遣送

收容遣送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在1961年至2003年間實施的制度,其並非依據法律條例,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相關法規的一種強制行政措施,由民政機關、公安機關實行限制人身自由、收容遣返等措施。2003年原有收容遣送站一律改稱救助站,冠以市名或縣名前綴。

歷史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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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遣送制的建立可追溯到1949年北平市成立專門管理乞丐的機構,各大中城市相繼設立收容站 (所), 對散兵游勇、災民難民等作收容遣送。當時在交通樞紐等地還設有京滬地區回籍人員過境轉送站等臨時機構[1] 。1953年4月政務院首次發出《關於勸止農民盲目流入城市的指示》,其後幾乎每年都有類似的指令[2]

而嚴格控制人口流動的政策是在1960年代初逐漸嚴密起來,1961年1月25日頒布《城市收容遣送站工作方案》,設立收容遣送站等三類城市收容遣送組織[3]

1961年11月11日,中央批轉了公安部頒發的《關於制止人口自由流動的報告》,決定由民政部門主要負責將那些沒有開介紹信的流入城市的人口收容起來遣送回原籍[4]。其被視為收容遣送制度的正式開始,目的在於制止人口自由流動,維護戶籍制度[5]

1982年國務院發布《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救濟、教育和安置城市中的流浪者,最初是用來對湧入城市的無業人員和災民進行收容救濟的帶有社會福利性質的措施,是一種社會救助和維護城市形象的行為。

1990年代初,國務院《關於收容遣送工作改革問題的意見》的出台,收容對象被擴大到「三無人員」(無合法證件、無固定住所、無穩定收入),即無身份證、暫住證和務工證的流動人員。要求居住3天以上的非本地戶口公民辦理暫住證,否則視為非法居留,須被收容遣送。全國各地在依照《遣送辦法》和國務院(1991)48號文件制定

本地具體實施細則時,將「三無」理解為只要有其中「一無」便可成為遣送對象,而重點又在無合法證件上。合法證件一開始限於身份證,後來成光有身份證還不行,還要有暫住證、務工證,三證缺一不可。孫志剛案的直接責任人、廣州市天河區黃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輝之所以在法庭上抗辯,稱孫志剛雖有身份證(由同事送到派出所),但沒有暫住證、務工證,因此李耀輝認為自己的職務行為並無不妥。在2002年4月7日廣州市一份《關於貫徹落實<廣東省收容遣送管理規定>的會議紀要》文件中,明確規定「對雖有身份證,但無廣州市暫住證,且無正當生活來源的,應當收容遣送。對此,執行時要嚴格把關。「同年6月,廣州《新快報》以《不辦暫住手續一律遣送原籍》為題發表了該市一位領導的講話,稱「外來暫住人員沒有正當理由,不按省人大規定申請辦理暫住手續,甚至拒絕辦理IC卡暫住證或臨時登記證的,一律視作不具備在廣州市就業所需的合法證件予以收容,遣送回原籍」。[6]

2003年3月發生孫志剛案,許多媒體詳細報導了此一事件,並曝光了許多同一性質的案件,在社會上掀起了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大討論,引發了對收容遣送制度的反思和抨擊,並發展為違憲審查機制的討論。先後有8名學者上書全國人大,要求就此對收容遣送制度進行違憲審查。[7][8]

2003年6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2003年8月1日起生效。2003年8月1日起,《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收容遣送辦法》被廢止[9],隨後一些城市的收容遣送相關條例和制度也陸續廢止。

2006年5月8日,醫學專家鍾南山院士在廣州街頭被搶後,他提議收容遊民、重罰罪犯,一時引發強烈的討論。南京林業大學教授許向陽贊同鍾南山的觀點,但曾參與向全國人大建議廢止收容制度的許志永博士稱恢復收容荒謬。司法部預防犯罪研究所研究員吳宗憲教授也認為,重典只能解一時「對正義的饑渴」,而無助於社會的長治久安。同時在網上治亂觀點針鋒相對,各大網站引發熱烈討論,過半網民主張用重典整治街頭犯罪。但也有網友對是否恢復收容制度表示了質疑,認為不能把無業游民與犯罪分子劃等號,恢復收容制度的主張是一種歷史的退步,而且一味重罰並不治本;政府應該加大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注,幫助他們、引導他們走向正途。[10]

評論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條和第9條之規定,對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通過制定法律來規定,並且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不得授權國務院就這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在沒有正式法律的情況下先行制定行政法規。另《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規定:「除非依照法律所規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根據聯合國有關機構的解釋,這裡的「法律」,是指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這裡的「程序」,是指經過合格的法庭審理。《公約》第12條還規定:「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之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之自由及擇居之自由。」

《遣送辦法》授予了行政機關這樣一項權力:行政機關可以在行為人沒有觸犯任何法律法規的情況下,不經過司法審判程序便可剝奪其人身自由權利。收容遣送制度以「有罪推定」的方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遷徙自由、行動自由和擇業的自由,違反了上述的法律條文,引來各方質疑。

參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從收容遣送到救助管理——我國城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的變遷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高中華 當代中國史研究 2009年11月
  2. ^ 20世紀五六十年代之交的人口流動與管理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趙入坤 當代中國史研究 2015-03-11
  3. ^ 紅燈亮在求生之路——「大躍進」時期流民的收容遣送 皮學軍
  4. ^ 1961年公安部禁農村人口任意流動 無介紹信將遣返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南方都市報 2013-02-10
  5. ^ 孫志剛案開啟的公民權利道路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許志永 2018-06-29
  6. ^ 唐杏湘; 李志剛; 匡映彤. 從遣送到救助——從孫志剛案看收容制度的變遷. 政府法制. 2003-9-8, (17): 14-15.
  7. ^ 三公民上書人大建議對收容辦法進行違憲審查. 中國青年報. 2003年5月16日 [2007年6月10日]. [永久失效連結]
  8. ^ 五位法學家提請人大啟動特別程式調查孫志剛案. 中國青年報. 2003年5月28日 [2007年6月1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5年5月6日).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1号)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2003年6月20日 [2007年6月1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年9月30日). 
  10. ^ 钟南山主张重典整治街头犯罪 过半网友表示支持. 信息時報. 2006年6月25日 [2007年6月1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年10月3日).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