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得祚
生平
編輯朱得祚是萬曆四十年(1612年)壬子科浙江鄉試三十一名舉人,曾任歸安教諭,崇禎十年(1637年)成進士,在都察院觀政,獲授寧德知縣,免除賦稅羨餘,改正兼併、抑壓豪強,地方習俗喜歡訴訟,每遇上紛爭不時服下毒草,他立例嚴禁此舉,在其任內無人敢再犯;縣內有支提寺,呂尚書資助田地五百畝,後來子孫貧窮,向僧人租地償還,僧人其後囚禁呂氏後人,他得知後依法處置僧人,並歸還田地給呂氏,不久因黨爭被降為常州知事。
之後朱得祚獲祁彪佳薦調署任蘇州海防同知,杖殺姦淫士族女子的洞庭僧人,改任泰寧知縣,誅殺毒死前任知縣的縣吏連珠,再入朝擔任刑部主事,歷官禮部儀制員外郎,隆武年間陞為郎中,很快辭官回鄉歸,八十六歲才去世[2][3][4]。
引用
編輯- ^ 鄉年,應為虛報。
- ^ 2.0 2.1 光緒《石門縣志·卷八上·人物誌一》:朱得祚,字峩武,崇禎進士,授甯德令,除賦稅羨餘,靖兼併、抑豪右,俗刁善訟,忿爭輒服毒草,祚為嚴禁,終其任無敢犯者,邑有支提寺,呂尚書助田五百畝,其子孫貧,從僧佃田償租,稍後僧輒繫呂於幽室,祚聞狀論僧如法,而歸呂氏田,後署蘇州海防,有宦族女為僧強玷自縊,僧進金求解,祚立斃之㕎,補太甯【泰寧縣】令,吏有連枝者鴆殺其前官,祚擒至一訊而服,擢刑部主事,進禮部員外郎致仕歸,壽八十有六。
- ^ 錢海岳《南明史·卷四十三·列傳第十九》:(隆武)時禮部司官:……朱得祚,字君開,崇德人。崇禎十年進士,授寧德知縣。除羨餘,抑豪右,以黨事左遷嘗州知事。祁彪佳調署蘇州同知,杖殺洞庭僧之奸汙者,移泰寧知縣縣吏連珠曾鴆前令,申其罪誅之。遷刑部主事,歷儀制員外郎、郎中歸。卒,年八十六。
- ^ 《崇禎十年丁丑科進士三代履歷》:朱得祚,曾祖宰〔庠生〕,祖玠鄉飲大賓,父應□〔庠生〕,峩武,詩五房,癸卯七月初一日生,崇德縣人,壬子三十一名,會一百二名,三甲一百六十四名,都察院觀政,戊寅,授寧德知縣,庚辰考察。
參考文獻
編輯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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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高崇穀 |
明朝歸安縣教諭 崇禎年間 |
繼任: 陳秉崐 |
前任: 楊定國 |
明朝寧德縣知縣 1638年—1640年 |
繼任: 許用卿 |
前任: 茹明盛 |
明朝常州府知事 崇禎年間 |
繼任: 尚聘 清朝知事 |
前任: 余蛟翔 |
明朝泰寧縣知縣 崇禎年間 |
繼任: 吳祥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