ㄐㄧˋ山文案是指2006年山西省運城市稷山縣3名科級幹部楊秦玉、南回榮、薛志敬匿名用文字材料的方式向上級部門舉報稷山縣縣委書記李潤山貪污受賄、以權謀私,而被稷山縣檢察院以「誹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的事件。此事在2007年才被新聞媒體廣泛曝光,並且引發中國社會的高度關注,政府當局的做法遭到了民間輿論和新聞媒體的質疑、批評、譴責。[1]

事件經過 編輯

2006年3月,山西省運城市稷山縣人大法工委主任楊秦玉、縣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南回榮兩人一起去稷山縣農機局局長薛志敬家中串門和聊天,當他們三人談到稷山縣的土地買賣問題時,義憤填膺,因為縣政府以打造「稷山標誌性建築」的名義徵收了農民的土地,背地裡賣給房產商開發房地產,三人一致認為是縣委書記李潤山不負責任、不講誠信,決心把李潤山執政時期的諸多社會問題寫成文字內容,向上級舉報。[1][2]南回榮擔任主筆,薛志敬和楊秦玉擔任潤色和修改。[1][2]

經過10多天的時間,楊秦玉、南回榮、薛志敬寫成《眾口責問李潤山》,並且以匿名的方式在文末署名。[1][2]為防止被人察覺,三人在侯馬市打字複印了40份,並且在侯馬市郵寄給運城市委書記、市長,稷山縣四大班子、稷山縣各局辦部分領導,共計37份。[1][2]

又過了10多天之後,稷山縣的警察將三人逮捕。[1][2]7月19日,紀檢委辦案組對楊秦玉、南回榮、薛志敬說:「你們犯了嚴重錯誤,要深刻地寫檢討,這是最後的機會。」,並且責令三人寫檢討書。[1][2]而稷山縣公安局局長則說:「舉報信不但是對李書記個人的攻擊,而且是對稷山大好形勢的攻擊。」[3]

8月2日,縣委副書記兼紀檢委書記董旭光主持「全縣幹部警示教育大會」,楊秦玉、南回榮二人當眾五百多人講話檢討,隨後開除黨籍、撤銷一切職務。[1][2]8月8日,稷山縣檢察院用「誹謗罪」公訴楊秦玉、南回榮。[1][2]8月21日,稷山縣人民法院判決出示:楊秦玉和南回榮犯「誹謗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1][2]縣委書記李潤山對《民主與法制時報》說,二人判決是自己「寬宏大量」的結果。[1][2] 9月3日,三人在太原市取保候審[1][2]年底,薛志敬被政府免掉一切職務。[1][2]

2007年4月25日,縣委書記李潤山被稷山縣人大授予「人民公僕」榮譽稱號。[1]後來升遷。5月15日,「薛志敬誹謗案」在稷山縣開庭審理。[1][2]

2010年12月4日,已出任運城市鹽湖區委書記李潤山升格為副廳局級。[4][5]

文章內容 編輯

文章以四問的打油詩開頭。

社會輿論 編輯

新聞媒體 編輯

  • 南方周末》專文《被「誹謗」官員免職後悄然升遷》:「從重慶『彭水詩案』、山西『稷山文案』、山東『高唐文案』,到河南『靈寶帖案』,當事官員被處以短暫的黨紀政紀處分後,紛紛繼續升遷之路,而被他們追捕的當事人,至今仍生活在恐懼之中。」[4]
  • 南都副刊》專文《縣委書記,青天大老爺》:「看官,這個事情,可不僅僅是某個書記霸道。那是百年轉型中傳統的統治思想和現代公民意識的衝突。」[3]
  • 騰訊網》專文《拷問稷山文案:公權為何輕易變私權》:「『稷山文案』的判決書中說:『公民有檢舉、揭發一切違法犯罪行為的權利,共產黨員在黨內有充分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回顧此案的前後過程,我們看到,如果公民、黨員的正當權利確有保障,一個人的權力還會如此瘋狂嗎?」[6]
  • 揚子晚報》專文《「稷山誹謗案」 權力公然挑釁法律》:「官員借用司法權力,以『誹謗罪』來打擊報復正當舉報的公民,『稷山誹謗案』的宣判開了惡例。」,「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7]

同類案件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县委书记被“诽谤”的背后. 搜狐. 2007-05-18 [2012-1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3月4日). 
  2.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山西现“稷山文案” 干部问责县委书记被诉. 搜狐. 2007-05-18 [2012-1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年3月6日). 
  3. ^ 3.0 3.1 《南都周刊》蕭亭. 稷山文案:县委书记,青天大老爷. 搜狐. 2007-12-29 [2021-01-2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5-16). 
  4. ^ 4.0 4.1 被“诽谤”官员免职后悄然升迁. 南方周末. 2010-12-09 [2012-1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2-12). 
  5. ^ 被“诽谤”官员遭免职后纷纷悄然获重用. 新浪. 2010-12-14 [2012-1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6. ^ 拷问稷山文案:公权为何轻易变私权. 騰訊網. 2007-05-22 [2012-1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8月31日). 
  7. ^ 时评:“稷山诽谤案” 权力公然挑衅法律. 新華網. 2007-05-22 [2012-10-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年1月13日).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