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英語: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是2000年聯合國制訂的國際公約。公約訂於美國紐約,於2003年9月29日生效,保存人是聯合國秘書長。[1][2]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
簽署日2000年11月15日
簽署地點 美國紐約
生效日2003年9月29日
簽署者147
締約方190(截至2021年1月15日)
保存處 聯合國秘書長
語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內容 編輯

公約[3]規定各締約國應採取必要措施,進行對參加有組織犯罪集團行為,洗錢,腐敗行為的刑事定罪。公約還對打擊洗錢活動的措施和反腐敗措施,起訴、判決和制裁,沒收和扣押,管轄權、引渡、移交和司法協助等做了規定。

參考文獻 編輯

  1. ^ 1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UN. [2021-0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1-12) (英語). 
  2.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1-0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中文(簡體)). 
  3.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PDF).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資料庫. [2021-01-1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1-21) (中文(簡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