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報案發生在1903年的上海,以章士釗擔任主筆為標誌,《蘇報》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歷史新時期。《蘇報》言論激烈,號召推翻清政府,引起當局重視與不滿。6月末,經過清政府上海租界當局的多番交涉,《蘇報》館中多人被捕,報紙停止出版,報館也最終被查封,隨後進行長達數月的審判。由於在租界,審判主要依據西方法律,原告是清廷,被告是《蘇報》人員。最後清廷在與西方的博弈中敗下陣來,放棄重判蘇報案被告。由於此案的特殊性,在當時引起很大關注,也讓後人從中得到思考。

1903年6月2日的蘇報

《蘇報》其報 編輯

蘇報》本是光緒二十二年(1896年)胡璋經營,在駐滬日本總領館註冊[1]的一份營業性質的小報。長期以來,在上海新聞界地位不高,1900年出讓給陳范

陳范接手後,《蘇報》即以一種新的姿態出現在上海報界,其言論被當時的保皇立憲派所重視。1903年初,全國普遍爆發的學潮,《蘇報》支持中國教育會愛國學社的活動,聘章士釗為主筆,章炳麟蔡元培等撰稿人,發表鄒容革命軍》和章士釗駁斥康有為改良主義政見的論文。此後《蘇報》言論傾向急劇轉變,成為國內反革命輿論動員的重要陣地和愛國學社師生發表言論之園地。

事件歷史背景及起因 編輯

國內政局方面,庚子勤王運動失敗後,國內政局與社會思潮已經發生很大變化,整個社會的群體心理也愈加趨於激進。從當時報界的情況來看,當時報界為尋求庇護,多將報館設立在租界內,或以外文報頭發刊。上海租界的言論、出版自由問題是很複雜的。發生於上海租界內的「蘇報案」,全面地反映了各種利益矛盾的糾結和當時言論、出版自由的狀況。[2]

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五月,《革命軍》由上海大同書局出版,由章太炎作序。刊登在五月二十七日的《蘇報》。五月三十一日,《蘇報》刊出〈駁康有為論革命書〉(章太炎著),六月八日,又刊出〈讀革命軍〉(實為章士釗作)、〈介紹革命軍〉(實為章太炎作),使《革命軍》成為暢銷書。[來源請求]

《蘇報》上的言論終於引起清廷不滿,密電官員抓人。「滬上各報內,蘇報近更狂吠,愈無忌憚,著即拿辦。轉飭密派幹役,將單開各要犯分別嚴拿,務獲稟辦,毋稍洩漏疏虞,致被兔脫。」

清廷以《蘇報》「悍謬橫肆,為患不小」,並指出章太炎的《駁康有為論革命書》有「載湉小丑,未辨菽麥」之語,大逆不道,要求美國福開森「切商各領等,務將該館立即封閉」。

主要參與者 編輯

蘇報案被告 編輯

清廷所定捕人名單裡有錢允生程吉甫陳叔疇章炳麟鄒容龍積之陳範七人。這其中,陳范、陳叔疇實為一人,錢允生、程吉甫是報館雜工,龍積之至多只是同之前的勤王運動有點干係,卻也上了捕人名單[3]。6月29日至7月1日名單上人員除了陳範全被抓獲。陳范逃到日本,巡捕以「父債子償」觀念,抓捕陳仲彝代其父受審。[4]

蘇報案主要涉案人員為章士釗章炳麟鄒容。其中章士釗由於老師俞明震的關係並未被抓捕。章太炎,後易名為章炳麟,曾著《駁康有為論革命書》,為《革命軍》作序,參加張園演說,是鼓吹反清革命最為激烈的人之一。鄒容作《革命軍》,攻擊清政府,鼓吹革命,在巡捕捉人時本可以逃跑,然而在吳稚暉慫恿愛國學社的人,在鄒容家門口丟磚塊叫罵「不入獄為無恥」下,與愛國學社不合的鄒容憤而投案

審案人員 編輯

審判過程 編輯

該案共審訊三次,分為預審、第一次審理和第二次審理。1903年7月1日,巡捕房將六名人犯移送會審公廨進行預審。辯護律師博易請求申請延審,預審草草收場。

第一次審理 編輯

7月15日,蘇報案第一次公開審理。在預審與公開審理之間,清廷與各國領事展開斡旋,又收買《新聞報》攻擊《蘇報》以挽回輿論上的劣勢。

正式開庭後,清政府的律師古柏控告《蘇報》「污衊政府朝廷、捏造上諭、大逆不道」。對於這些指控,六人起初一言不發,而後不是以近乎調戲法官般的語言敷衍、以近乎沉默權式的表達對抗和推卸責任,就是論述得毫無干係。代表清方的古柏與哈華托也沒有更多的證據來指證。第一次公開審判沒有結果,六人繼續被關押候審。在第一次公審之後,清廷知道在會審公廨,蘇報案的處理權為外人所操作,並且按照西方法律審理流程六人不會被重判。清政府要求租界當局移交犯罪的華人以立即處置六人,涉及「引渡」。為了達到引渡的目的,清政府在上海和北京同時開展了一系列的外交活動。起初獲得一定進展,但「沈藎案」中清廷的行為使中外譁然,外方對中國司法不信任,讓清廷引渡犯罪的目的失敗。

第二次審理 編輯

第二次公開審理於7月21日進行,因為清廷忙著引渡,所以庭審一開始原告律師就要求改期。12月3日正式開庭審理,共進行四天。開庭地點依舊,但名在會審公廨的構架之外設立了「額外公堂」負責審理,實際上是形成一個類似於非公開審理的法庭,拒絕市民的旁聽。主審官換成上海縣令汪瑤庭。原告指控章、鄒二人「登報著書,擾亂人心」,仍然沒有證據可以定罪。

12月5日,圍繞《駁康有為論革命書》和《革命軍》是否會造成社會危害,工部局請來兩位外僑出庭作證,解釋兩書中的言論是否具有煽動性,是否構成誹謗罪。結果證人證詞使案情趨於對被告有利。兩天後的12月7日是庭審的最後一天,陳仲彝、程吉甫、錢允生和執行逮捕令的巡捕出庭接受法庭調查,程吉甫、錢允生被當場釋放。陳仲彝則繼續羈押。

12月9日,汪瑤庭在會審公廨搶先宣判,判決宣布錢寶仁、陳吉甫釋放,陳仲彝「姑准交保尋父到案」,龍積之「押候鄂督示諭,再行辦理」,章炳麟、鄒容永遠監禁。英國副領事當庭表示抗議,由於判決的執行權在租界,外方的反對態度意味中國判決的單方面判決不會被執行,汪庭瑤的判決書被送回[5]

在雙方協商下,5月初,英國駐滬領事仍然堅決反對清政府重判,提出「一犯禁二年,一犯即釋放」。南洋大臣魏光壽只能退而求其次,急電外務部,爭取減至五六年。經過雙方幾個月的交涉,清政府終於放棄了重判章太炎與鄒容。1904年5月21日,汪瑤庭重新宣布了判決結果。

審判結果 編輯

1904年5月21日汪瑤庭重新宣布判決結果:錢寶仁、陳吉甫、龍積之釋放,陳仲彝「姑准交保,尋父到案」。鄒容監禁二年,章炳麟監禁三年,罰作苦工。二人限滿釋放,驅逐出境。[6]至此,蘇報案結案。1905年4月3日,鄒容瘐死獄中。1906年6月29日,章炳麟出獄,在當天被租界當局送上了前往日本的輪船。

主要影響 編輯

「蘇報案」是中國近代新聞史上第一個因言論罪被政府告上法庭的報案。《蘇報》及「蘇報案」在晚清史、辛亥革命史乃至整個中國近代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一直受到研究者的重視。《蘇報》與「蘇報案」的研究大致從政治方面與新聞事件方面著手分析。[7]

爭議 編輯

  • 章太炎出獄後,批評吳稚暉在清廷抓人前即與「來滬察辦」的俞明震密會,引起吳稚暉著文反駁。章太炎在回信中指責吳:「愛國學社先進諸生,忿於社事,抵慰丹之門,拋磚罵詈云:『章某已入獄,爾不入獄爲無恥!』此非足下教之乎?」見再覆吳敬恒書. 民報. 1908-07-10, (22號). 。在張篁溪寫蘇報案實錄,亦言「鄒容之入獄,又是敬恆之所致矣。」1907年,章太炎在日本《革命評論》第十號中,登出《鄒容傳》,批評吳稚暉出賣同志。引起吳在1908年《新世紀》第二十八號上抗辯。使章太炎回信吳稚暉在探視時親口承認密會俞明震。「...案僕入獄數日,足下來視,自述見俞明震屈膝請安及賜麵事。又述俞明震語,謂奉上官條教來捕足下,但吾輩辦事,不可野蠻,有釋足下意,願足下善為謀。時慰丹在傍問曰,何以有我與章先生?足下即面色青黃,嚅囁不語,須臾引去。此非僕與足下知之,同繫者上有錢葆仁、程吉甫輩,可覆問也。」[8]
  • 1964年,連基座高達四公尺以上的吳稚暉銅像於臺北市敦化北路跟南京東路交叉口圓環豎立,[9]成為當時臺北市地標之一。1983年9月8日,作家李敖發表〈砸掉那銅像〉一文,即稱吳稚暉在蘇報案前就密會俞明震,在接到俞明震姪子俞大純的信時,不向同志報備,前往應邀。獲得俞明震出示公文,顯然俞不把吳稚暉當外人看。俞更與吳稚暉聯絡化名,委以線民責任。吳稚暉才能在同志被抓的風聲鶴唳時前往探監。並引述鄒容入獄,稱「可見鄒容之死,『敬恆之所致』實有關係。一個自己不敢入獄的吳稚暉,卻鼓勵鄒容去入獄,他的人品是哪一種,也就一看即知了。」並諷刺敦化北路的銅像「每次經過臺北敦化北路南京東路,我就會對交叉口的一座銅像,展開一番『看沒有起』,銅像鑄的是一個糟老頭兒,他的名字,叫吳敬恆(稚暉)」,「而是一座出賣同志的革命逃兵的銅像,這可太諷刺了」。[10]1988年11月,該銅像因整頓交通等因素被拆除。

資料來源 編輯

  1. ^ 戈公振:《中國報學史》,上海:三聯書店,1985年版,第152頁。
  2. ^ 蘇玉娟:《從「蘇報案」看清末上海租界的言論出版自由》。《學術平台-傳媒史學》2007年第四期,56-57頁。
  3. ^ 3.0 3.1 大同學會 (編). 中華民國革命建國史 卷一. 新光書店. 1929-11: 105頁-106頁 [2022-11-2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11-20). 閏五月初六日,由租界工部局遣派中西警探多名,赴愛國學社拘章炳麟、鄒容、蔡元培、吳敬恆四人,祇捕去章一人,鄒、蔡、吳均不在校;復有警探一隊到《蘇報》館拘捕陳範,值陳外出未獲,祇將司賬員程吉甫捕去,復至派克路第七百零二號《女報》館抄查,又捕去陳範之子仲彝及《女報》辨事員錢允生,同時復在四馬路捕去龍積之。鄒容聞訊,自往公共租界巡捕房投到。陳範、黃宗仰、汪文溥走日本,蔡元培走柏林,吳敬恆走倫敦。同時《蘇報》被封,愛國學社亦解散……承審委員爲清知府孫建臣、上海縣汪瑤廷及英副領事迪比蘭。清廷所延律師爲古柏、哈華託二人。章鄒等親友亦代延律師博易、瓊司二人出庭辯護 
  4. ^ 蔡裴:《1903年:上海蘇報案》。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5. ^ 光緒二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南洋大臣魏光燾致外務部電,見《中英等交涉蘇報案當事人問題電》,歷史檔案1986年第四期。轉引自王敏:「蘇報案的審訊與判決」,《史林》2005年第六期,第62頁。
  6. ^ 《東方雜誌》第1卷第6期,1904年5月。
  7. ^ 任家宣:《《蘇報》與蘇報案的研究及其反思》。《學術平台-傳媒史學》2010年第十二期77頁。
  8. ^ 《民報》第19號。
  9. ^ 《中央日報》,1964年3月26日。
  10. ^ 李敖,〈砸掉那銅像〉。收於氏著,《銅像·嘴臉·戲》,天元出版。1983年9月30日初版。頁1-46。

參考書目 編輯

  • 章太炎《贈大將軍鄒君墓表》
  • 蔡裴:《1903年:上海蘇報案》。

外部連結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