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庄、社、鄉,是臺灣清治時期的城鄉聚落單位,也是非正式的最基層行政區劃單位,其上一級為「堡、里、鄉、澚」,再上一級則為「」。[1]這些聚落大多屬自然形成,其領導人係依據財富、社會地位及人際關係等因素由地方人士推舉產生,以協助縣級機構施行治理。

街庄社鄉
漢字 街庄社鄉
白話字 Ke-chng-siā-hiuⁿ
台語羅馬字Ke-tsng-siā-hiunn

日治初期,當局決定沿用該制度,並將街庄等層級正式納為官方行政區劃單元。1901年,當局廢縣改置二十廳,雖改用支廳、區作為廳與街、庄、社、鄉的上一級正式行政區劃單位,但堡、里、鄉、澚仍普遍使用於地籍、戶籍、門牌號碼等場合。1920年,當局廢廳、支廳改置州、郡之後,舊有的街、庄、社、鄉全面廢除,改稱「大字」。[2]

當時因應地理位置的差異使用不同的名稱,西部地區一般使用「街」、「庄」(莊),東部地區為主的原住民聚落使用「社」,澎湖地區則使用「鄉」。依據1903年11月出版的《臺灣現住人口統計》,全臺共有7,285個聚落(街、庄、社、鄉)。清治時期這些街庄社鄉並沒有明確的界線,是為自然村,面積大約都只有今之村里大小甚至更小。

劉銘傳接任臺灣巡撫後,實施「土地清丈」,並於1886年(光緒12年)在臺北、臺南成立「清賦總局」統籌規劃,是臺灣整理地籍之開端。隨著清丈進行,各堡里、街莊之間劃定較為明確的界線,並製作《魚鱗圖冊》。

日治時期全面土地調查,並於1904年完成。當中確立各街庄鄉社的界線,完成臺灣堡圖等地圖。1905年臺灣總督府推動首次人口普查時,為了統計方便,將部分相鄰聚落合併調查,因而減少為2,991個街、庄、社,被合併的街庄社則成為新的大街庄社下的「土名」,僅具地理意義,面積也擴大到約今之數個村里的大小;至1920年街庄改制大字時,這些土名則成為改制後大字下的小字[3]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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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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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馮國峻. 《治理台灣:從行政區域的變革看清朝、日本總督府與中華民國政府的空間治理策略》 (PDF). 國立台東大學區域政策與發展研究所碩士論文: 第33頁. 2008年7月 [2014-10-26].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8-10-02). 
  2. ^ 蔡慧玉. 日治臺灣街庄行政 (1920-1945) 的編制與運作:街庄行政相關名詞之探討. 《臺灣史研究》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1996 [1998年6月出刊], 3卷 (2期): 頁93–141 [2019-04-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28). 
  3. ^ 黃樹仁,《臺灣都市化程度析疑》,臺灣社會學刊第27期,2002年6月,第171-17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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