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有年
生平
編輯賀有年是弘治八年(1495年)的舉人[2],授鄖陽通判,捕盜賊、撫瑤族、修學校、均賦役,改任廣平通判,廣平境內多流寇,上級嚴厲要求督捕,地方因此多誣陷,他釋放無辜者,百姓獲得倚靠,再調東昌通判[3],陞兗州同知,疏通河流保護當地運河[1]。
引用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乾隆《臨潼縣志》·卷六·選舉
- 乾隆《臨潼縣志》·卷七·人物
- 嘉慶《東昌府志》·卷十五·職官一
官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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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王輔 |
明朝鄖陽府通判 1511年-1516年 |
繼任: 程楫 |
前任: 范祺 |
明朝東昌府通判 1524年-1525年 |
繼任: 史塘 |
前任: 花魁 |
明朝兗州府同知 1525年-1528年 |
繼任: 張進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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