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坐

刑罚制度

連坐(英語:Collective punishment),又稱株連旁坐緣坐等,最早是軍事術語,指一人犯錯集體受罰的刑罰制度,將特定人數的團體或者家族視為同一人,因此連帶受到處罰的其他人很可能本身並沒有犯錯。

目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是世界唯一一個保留連坐刑罰制度的國家(中國香港雖然在字面上沒有保留連坐法,但實際上仍然會透過使用其他法例或訂立新的法例以違背人權法治精神的手段打壓政治異見人士及其親屬朋友,例如港區國安法尋釁滋事罪等,所以在真正意義上朝鮮並非唯一保留連坐法的國家。),在北韓,如果一個人犯罪(往往是政治犯罪)往往全家(一般三代)都要投入集中營關押,該刑罰措施引發了不小的爭議。

與連坐相關的制度就是「聯保」,指連帶保證責任。

歷史 編輯

連坐通常運用於軍隊英國十戶聯保(Frankpledge)、溫徹斯特法(Statute of Winchester)等都有類似的集體處罰規定。一戰二戰時期,佔領國對被佔領地人民或戰俘實施類似連坐的處罰規定,如納粹德國猶太人大日本帝國中國人蘇聯德意志人以及波蘭人美國日本人,嚴重者甚至引發大屠殺。在和平時期有侵犯人權的問題,多為戰時軍律。

北韓金日成的命令下,1970年代開始,對政治犯家人三代實行連坐法,以根絕他的血統。成為世界唯一一個仍然保留連坐刑罰制度的國家。[來源請求]

中國的連坐 編輯

一般認為,中國最早的有關株連制度的規定起源於《尚書》[1][2],到中國古代兵書《尉繚子》中,已有連坐的論說[3]西周時期周文王反對株連,「罪人不孥」,春秋時期,株連制度再次大行其道[1]

已知最早的連坐成文法由商鞅制定,秦國依靠商鞅變法,嚴刑峻罰的方式,迅速富國強兵並征服中原,建立第一個中央集權國家。隨後歷代王朝,除漢初「約法三章」等極少數時期外,在刑法領域沿用株連制度,連坐制度演變為朝廷管制民間的一般方法[4]。秦以後,連坐的適用范圍受到一定限制,隋唐及以後歷代施行的刑律對謀反、謀叛、惡逆等重罪始終不同程度實行連坐[1]

五代朱溫有『拔隊斬』的規定[5]成吉思汗的連坐法則外加將家屬處死[6]戚繼光的連坐法,是以(九人稱之一甲)為單位處斬[7]清朝八旗軍的連坐法也相當嚴厲。[8]

連坐法直到清末新政才徹底廢除。

2023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法工委表示有地方對涉罪人員近親屬進行連坐,這違反了憲法,並督促各地禁止連坐。[9]

革命軍連坐法 編輯

1926年1月6日,黃埔軍校校長蔣介石公佈對黃埔軍校的連坐法,主要內容為:

  1. 班長同全班退,則殺班長。
  2. 排長同全排退,則殺排長。
  3. 連長同全連退,則殺連長。
  4. 營長同全營退,則殺營長。
  5. 團長同全團退,則殺團長。
  6. 師長同全師退,則殺師長。
  7. 軍長亦如之。
  8. 軍長不退,而全軍官兵皆退,以致軍長陣亡,則殺軍長所屬之師長。
  9. 師長不退,而全師官兵皆退,以致師長陣亡,則殺師長所屬之團長。
  10. 團長不退,而全團官兵皆退,以致團長陣亡,則殺團長所屬之營長。
  11. 營長不退,而全營官兵皆退,以致營長陣亡,則殺營長所屬之連長。
  12. 連長不退,而全連官兵皆退,以致連長陣亡,則殺連長所屬之排長。
  13. 排長不退,而全排皆退,以致排長陣亡,則殺排長所屬之班長。
  14. 班長不退,而全班皆退,以致班長陣亡,則殺全班兵卒。

東征討伐陳炯明時,黃埔教導第一團第一營第三連連長臨戰逃跑,東徵結束後按照連坐法處決。[10]

1938年2月25日國民政府軍事委員會頒布《國軍抗戰連坐法》,擴大為縱的連坐與橫的連坐,廢止《革命軍連坐法》。抗戰後期,軍事委員會頒布《國軍抗戰連坐法補充各點》,不必經過軍法審判,各級軍官直接處置下級的生殺權。

1957年4月4日頒布《國軍作戰連坐令》,包含三軍及非作戰單位:

註釋 編輯

  1. ^ 1.0 1.1 1.2 鄭延譜. 罪责自负原则——历史演进、理论根基与刑法贯彻. 刑事法學 (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9-20) –透過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 
  2. ^ 尚書·甘誓》中提到,夏啟徵伐有扈氏時,曾頒布一條軍令:「弗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對此,[南朝宋]裴駰《史記集解》引孔安國注曰:「非但止身,辱及女(汝)子,言恥累也」。
  3. ^ 『軍中之制,五人為伍,伍相保也,十人為什,什相保也;五十人為屬,屬相保也;百人為閭;閭相保也。伍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誅。什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誅。屬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屬有誅。閭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全閭有誅。』『即自什長以上,至左右將,上下皆相保也。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於罪;知而弗揭者,皆與卻罪。』『夫什伍相結,上下相聯,無有不得之奸,無有不揭之罪。』
  4. ^ 周密:《中國刑法史》,北京: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165頁。
  5. ^ 為單面連坐法:『將校有戰歨者,所部兵悉斬之,謂之「拔隊斬」』。
  6. ^ 「其善將十人者,堪以十人委之;第若十人長不知馭其小隊,我則並其妻一卻處死。在十人中別選一人以代之。」「(作戰中)其散逃者,及戰時不戰而肆掠者,皆處死刑。」
  7. ^ 「戚家軍凡每甲一人當先,八人不救,致令陣亡者,八人俱斬。獲真賊一級,八人免罪。亡一得二,八人通賞,哨隊照例。凡當先者一甲被圍,二甲不救;一隊被圍,本哨各隊不救;一哨被圍,別哨不救,致令陷失者,俱軍法斬其哨、隊、甲長。凡一人對敵先退,斬其甲長。若甲長不退,而兵退陣亡,甲長從厚優恤,餘兵斬首。若甲長退走,或各甲俱退走,斬其隊長。若隊長不退,而甲下之兵退走,致隊長陣亡者,厚恤其隊長之家,本隊兵各扣工食二個月,給亡隊長家領用,隊下甲長俱斬。」
  8. ^ 「遇敵交鋒,若七旗敗遁,一旗攻戰有裨於七騎者,將七旗佐領下人丁給予一旗…,若一旗內一半攻戰,一半敗遁,將敗遁人丁撥與本旗攻戰之。」「出兵之處不遵號令妄行者,為首正法,餘枷號三月,鞭一百,該管官罰俸一年。」若有「一戰陣之際,聽掌號擊鼓鳴金為進止,如有聞聲不進、聞聲不止者斬。一臨陣頇奮勇前進,如有回顧畏縮、交頭接額私語者斬」。
  9. ^ 有地方对涉罪人员近亲属进行“连坐”,法工委督促废止. news.ifeng.com. 2023-12-26 [2023-12-27] (中文). 
  10. ^ 高建中:「話說國民黨軍隊的"連坐法"——訪黃埔一期生李默庵」,《縱橫》, 1996年第8期第33-36頁。

參考來源 編輯

參閱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