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牌(英語:Yellow Card)是在足球欖球手球曲棍球中,對犯規球員的記名警告。裁判在上述球類比賽中,當一名球員在比賽中犯規,會對犯規球員舉起黃牌作出警告。傳統上裁判會將球員的犯規詳情記錄在隨身的小記事簿內,因此警告亦被稱為記名(Booking)。足球賽事中,被黃牌警告的球員仍可繼續比賽,但當再度犯規時便會被驅逐離場。按程序裁判會先出示第二面黃牌,再出示紅牌(因而稱為「兩黃一紅」,Second Yellow Card),被罰紅牌離場的球員將不能繼續進行餘下的賽事。球隊也不能用後備球員補上,球隊需在缺人狀態下繼續比賽,因而在部份情況下,總教練會替換已被出示黃牌的球員,以防出現「兩黃一紅」之情況而要缺人比賽。而在欖球賽事中,被出示黃牌的球員會遭暫時驅逐至後備席,10分鐘後才能恢復比賽,此後如再度犯規,會同樣被「兩黃一紅」趕出場。

裁判舉起黃牌,向犯規球員作出警告

即使球員或官員未有被紅牌趕出場,累積黃牌也可導致停賽處分,在正式比賽中(聯賽或盃賽),累計3張黃牌會被罰停賽;在國際賽(如世界盃和洲際盃賽)只要累計2張黃牌就要停賽一場。如該球員在國際賽的最後一場被罰停賽,停賽的懲罰會在稍後的外圍賽繼續(以歐洲球隊為例,如該球員在世界盃最後一場領紅,其便會在稍後的歐洲足球錦標賽外圍賽中被禁賽;但如在歐洲足球錦標賽最後一場領紅,其仍然可以在稍後的世界盃外圍賽中繼續比賽);如該球員在國際賽外圍賽最後一場被罰停賽,停賽的懲罰會在隨後舉行的國際賽正賽繼續。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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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牌及紅牌由英格蘭裁判員雅士頓(前國際足總裁判員委員會主席)創立。1966年世界盃舉行期間,當時英格蘭球員查爾頓閱報才得知自己在對阿根廷的八強賽事中被記名警告,於是向世界盃委員會查問。被此事困擾的雅士頓從溫布萊球場駕車回家途中,偶然發現交通燈的紅色和黃色燈號,可以應用在球場上,作為向球員及觀眾清楚表示球員被記名警告或被逐出場的標記。[1]

雅士頓於是向國際足總建議訂立紅黃牌制度,並於1970年世界盃開始廣泛使用。在此之前,裁判員僅口頭告知球員已被記名或逐出場。黃牌及紅牌可免除語言誤會,更清楚地執行原有的警告及驅逐離場條例。然而黃牌及紅牌直到1992年才正式立例成為足球比賽的裁判員指定裝備。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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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際足聯的賽例,如果球員違反下列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被警告並被出示黃牌:

  1. 犯有不君子行為
  2. 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3. 持續違反規則;
  4. 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5. 當以角球或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6.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7. 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8. 進球後過度慶祝(如脫去上衣、用球衣將頭蒙住或沖入對方球員席位慶祝);
  9. 跟隨裁判觀看VAR
  10. 向裁判做出要求觀看VAR的手勢;

裁判有斟酌處理權決定遭受警告的違規行為,而國際足聯亦有大量指引協助裁判員的判決。

雖然被黃牌警告的球員仍可在場內繼續比賽,很多足球管轄機構會在球員在賽季內、錦標賽或錦標賽內的階段疊積某個數量的黃牌數目而作出停賽處分,此類場外判罰由管轄機構自行訂定。

教練或助理教練違規時,同樣可以被裁判黃牌警告,且累計黃牌停賽規則往往同樣適用。

從2015年開始,紅黃牌成為以抽籤決定隊伍排名之前的最後一項排名準則。從2016年歐洲盃開始適用這項規則。然而兩隊或者多隊比到這一項才能比較排名的情形很少發生。

在2018年世界盃,首次出現須用此準則的排名賽。日本和塞內加爾在完成排名賽後出現積分、淨球數均相同的局面。最後日本因比賽內加爾少領兩張黃牌,成功以次名晉級。

其他運動的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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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牌亦應用於足球以外的世界各地的運動,如女子長曲棍球曲棍球英式橄欖球比賽(十五人)英式橄欖球比賽(十三人)手球等。在兩項橄欖球比賽中球員為罰黃牌需停賽10分鐘。

與紅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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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足球:兩黃一紅。(但有裁判員於2006年國際足總世界盃中出現三黃一紅之犯錯,而在PK大戰階段的黃牌會重新計算,所以亦曾出現「兩黃無紅」情況。)
  • 手球:黃牌-兩分鐘(第三次)紅牌

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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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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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紅黃牌70年問世 靈感來自交通燈」,《明報》,2007年1月17日

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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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红黄牌诞生记. AFC. 2009-10-12 [2009-1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6).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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