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憲法》第三修正案禁止軍隊無論是否戰爭時期在未經屋主同意的情況下強占民宅。第三修正案是美國權利法案的一部分,與權利法案中的其他條款一起於1789年由詹姆斯·麥迪遜在第一屆聯邦國會上作為一系列立法細則提出,先由聯邦眾議院於1789年8月21日通過,再於1789年9月25日通過國會兩院聯合決議案正式提出。國會於1789年9月28日將提出的修正案遞交各州,到了1791年12月15日終於獲得憲法第五條中規定的四分之三多數州的批准。1792年3月1日,國務卿托馬斯·傑斐遜正式宣布修正案通過。第三修正案是憲法中最沒有爭議,也是在司法訴訟中引用最少的條款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