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斯达黎加宪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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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大黎加憲法第12條(西班牙語:Artículo 12 de la Constitución de Costa Rica)於1949年頒布,主要內容為解散哥斯大黎加軍隊,使哥斯達黎加成為世界上最早沒有常備軍的國家之一[1]。
哥斯大黎加憲法第12條並沒有真正完全廢除軍隊,只是確立哥斯大黎加之軍隊不能常備化,並規定哥斯大黎加可以為國防或國際合作而建立軍隊[2]。
參考資料
编辑- ^ La Abolición del Ejército en Costa Rica, Apuntes. [2023-04-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28).
- ^ Costa Rica Constitution in English. [2023-04-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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