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立契約屬混和契約的一種類型,為由兩個或以上不失原有個性的獨立契約組成,但各獨立契約具有牽連結合、不可分離之關係的契約型態[1],數契約中如有一個契約不成立、無效、撤銷或解除,聯立契約中的其他契約也發生相同法律效果[2],而各契約不一定須存在於同一契約書上。例如甲向乙買車,而乙須將車庫租給甲的情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