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白法則係指被告自白非出於其自由意志,則不得採為證據之原則,為刑事訴訟法上關於證據的重要原則。假如被告係因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手法而吐露犯罪事實,導致的結果就是這項證據無法作為認定被告犯罪的基礎。

源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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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各種不正方法所取得的被告自白作為證據,其立論基礎包括:

  • 虛偽排除說:指排除非任意性自白之目的在於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倘以不正方法所取得之自白,其必然具有虛偽的程度,例如被告「屈打成招」,其承認犯罪乃是因為被刑求逼供所致,其所承認的犯罪未必是事實,被告是因害怕被打而撒謊的可能性頗高,故其自白不具有真實性,不應作為證據。
  • 人權擁護說:指排除非任意性自白之目的在於保障人權,尤其是被告所享有之緘默權,故只要取得自白之方法有違於被告的自由意志,均視為對人權之侵害,無論自白內容是否與真實相符,一律不予採用。
  • 違法排除說:指排除非任意性自白之目的在於擔保取得自白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因為發現真實並非刑事訴訟的唯一目的,故藉由禁止使用不正方法所取得自白作為證據,促使犯罪偵查機關踐行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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