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龍光 ,字二爲江西饶州府浮梁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萬曆二十六年(1598年)戊戌科进士,授水部郎,督两宫大工,以节省忤中官。会六科廊毁,奸璫用是中伤,謫官云南。召还,家居二十馀年,淹贯经史及当代典故。天启元年,起复兵部武选司[1],转尚宝[2][3],升太僕正卿[4][5],皆著成绩。歴右通政司[6],建言停刑以培国祚,拂璫意,罗织遣戍偏沅[7],飘然就道。璫败,诏复原官[8][9]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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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泰昌元年,起复原任工部都水司主事黄龙光为兵部武选司主事,龙光以六科廊失火认罪降外。
  2. ^ 天启元年十月,升兵部武选司主事黄龙光尚宝司丞。
  3. ^ 天启元年十二月,升光禄寺少卿刘宪宠太仆寺少卿,尚宝司司丞黄龙光尚宝司少卿。
  4. ^ 天启二年五月,升太常寺少卿胡克俭为大理寺左少卿,尚宝司少卿黄龙光为太仆寺少卿。
  5. ^ 天启二年十月,尚宝司少卿黄龙光、行人司行人阎可陛封唐府德安王妃吕氏。
  6. ^ 天启三年五月戊午,太仆寺少卿黄龙光为右通政,光禄寺丞涂一桧为大理右寺丞,南京光禄少卿陳采为南京太仆寺少卿。
  7. ^ 天启六年四月,江西巡抚郭尚宾疏覆勘过汪文言株累各官:黄龙光赃银二千两,拟附近卫所充军终身;施天德赃银三千两;已故鄧渼邹维琏用贿求升,计所与财,坐赃论徒二年半;徐良彦交结文言,杖七十。得旨:黄龙光甲元缓刑一疏为失陷封疆之臣求脱,目无朝廷,非寻常受财枉法者,比著定发边远充军,佥妻著伍。邓渼、邹维琏、徐良彦交结汪文言,罪恶多端,徒杖岂足尽辜,都从重遣戍。黄龙光、施天德赃银五千两,速追解进以充军饷。
  8. ^ 崇禎元年十月,起為太僕寺卿管太常寺添註少卿事。
  9. ^ 《江西通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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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饶州府志》
  • 《浮梁县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