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秉常

中華民國第3任司法院副院長

傅秉常(1896年2月16日—1965年7月29日),褧裳广東省广州府南海县人,中華民国政治家、外交官。

傅秉常
出生1896年2月16日(光緒二十二年1月4日)
 大清廣東省广州府南海县
逝世1965年7月29日(1965歲—07—29)(69歲)
 中華民國臺灣省臺北市
国籍 大清(1896年-1911年)
 中華民國(1912年-1928年)
 中華民國(1928年-1965年)
教育程度
经历
中国名人录(第四版)》中的傅秉常照片

生平 编辑

10歳时,傅秉常随父亲迁居香港,此后先后在聖士提反中学香港大学学习。1916年(民国5年)12月,自大学毕业,回到聖士提反中学当教師。1918年(民国7年),護法運動中,傅秉常到广州投奔孫文(孫中山),加入護法軍政府。傅秉常担任伍廷芳的秘書,在其指導下研读法律及外交文書。

1919年(民国8年),傅秉常任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处秘書。1920年,任護法軍政府財政部、外交部駐香港代表。同年11月,调任海南島瓊海关監督。1923年(民国12年)2月,调任大元帥府外交部特派交涉員兼財政部粤海关監督。6月,兼任广州陆海军大元帅大本营外交秘書。

1927年(民国16年)9月,傅秉常任国民政府財政部关務署署長。10月,改任外交部参事。

1928年(民国17年)10月,獲任命為立法院行憲前的第一屆立法委員,并当选立法院外交委員会委員長,並參與民法起草委員會。1929年(民国18年)2月,出任駐比利时公使。1931年(民国20年),获香港大学授予名誉法学博士。同年5月,寧粤分裂,傅秉常加入西南派(粤派),任广州国民政府外交部副部長。寧粤合流後的1932年1月,任外交部政務次長,但在1月末便辞任,改任西南政務委員会委員。1933年(民国22年),回任立法委員、立法院外交委員会委員長。

1935年(民国24年)11月,当选中国国民党第五届中央執行委員。1941年(民国30年)7月,重任外交部政務次長。1942年12月,出任駐苏联大使。1945年(民国34年)5月,当选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執行委員。1946年2月,兼任中华民国驻蒙古大使。1946年7月,成为出席巴黎和会(联合国和意大利罗马尼亚保加利亚匈牙利芬兰五国講和)的中国代表。1947年7月8日,外交部電令駐蘇大使傅秉常照會外蒙駐蘇聯大使,要求外蒙軍隊迅速從中國境內撤退。[1]:8380

1949年(民国38年)3月,接替吴铁城出任外交部長,但因身在海外,故未能实际就职。同年中归国,不久返回巴黎,此后滞留巴黎。

1957年5月,傅秉常来到臺北市,被蒋介石任命为总统府国策顧問,并当选中国国民党中央評議委員。1958年6月,任司法院副院長,7月兼任公務員懲戒委員会委員長。

1965年7月29日,傅秉常在臺北市病逝,享年69岁(虚70岁)。

参考資料 编辑

  1. ^ 李新總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史研究所中華民國史研究室編,韓信夫、姜克夫主編:《中華民國史大事記》(全十二卷,共十二冊),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7月
   中國国民政府
外交職務
前任:
王景岐
中華民国驻比利时大使(未就任)
1929年2月—1933年5月
谢寿康罗怀先后代办)
繼任:
张乃燕
前任:
邵力子
中華民国驻苏联大使
1943年1月—1949年
繼任:
王稼祥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联大使)

   中國

前任:
吴铁城
外交部部長(未就任)
1949年3月—5月
繼任:
葉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