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隊條例

香港條例

入境事務隊條例》(英語:Immigration Service Ordinance)是《香港法例》第331章(草案獲通過時為法例第30章),旨在設立及賦權入境事務隊。法例於1961年通過後,在1940年代成立的香港警務處入境事務部成為獨立的部門,而人事登記處處長也由隸屬於警務處改為隸屬於人民入境事務處。原由英屬香港時期香港政府成立的人民入境事務局(最初中文名稱為移民局)也一併易名為人民入境事務處。

入境事務隊條例
香港立法局
本條例旨在訂定條文,設立與維持一支名為入境事務隊的隊伍,並賦予事務隊成員某些權力,以及就與上述目的相關的事宜訂定條文。
引稱第331章
制定機關香港立法局
施行日期1961年8月4日 (1961-08-04)
立法歷史
法案公布日期1961年6月23日 (1961-06-23)
呈交者署任輔政司戴斯德
首讀1961年6月21日 (1961-06-21)
二讀1961年8月2日 (1961-08-02)
三讀1961年8月2日 (1961-08-02)
現狀:已施行

歷史 编辑

1961年6月7日,《入境事務隊條例草案》進行首讀,當時署理輔政司戴斯德議事廳向議員講解:

8月2日,法案經二讀後由全體委員會通過法案條文的第1至23條,同日三讀通過法案。8月4日,入境事務隊脫離警隊正式成為獨立部門。

參見 编辑

參考文獻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