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基本原则

邓小平提出并写入宪法

四项基本原则是1979年3月30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副主席邓小平理论工作务虚会上提出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不允许争论的四个议题。邓小平說,中共中央认为:

  1. 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2. 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
  3. 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4. 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1]
一个繁忙地室内市集,天花板挂红字写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等牌子。
1992年新疆某市集的「四项基本原则」標語。

1987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把四项基本原则写进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中。[2]

参见 编辑

参考文献 编辑

  1. ^ 邓小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中国改革信息库. [2022-02-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27) (中文(简体)). 
  2. ^ 四项基本原则. 新华网. [2013-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0-25)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