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
治外法權(英語:extraterritoriality[1];exterritoriality[2])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權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談判的结果。例如,若一个甲國公民當在乙國訪問時享受治外法權,那麼這個人在涉嫌犯罪時,乙國的法院不能進行審判。如中國清朝末年的領事裁判權概念。在當時的清朝政府允諾下,外國僑民於中國犯法由該僑民所屬國領事依該國法律進行懲罰,中國法院無權審判。
传统惯例的治外法权编辑
治外法权通常是互相给与的,主要包括:
强压的治外法权编辑
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侨民。19世纪,西方列强曾经在中国、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国,以这些司法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酷刑(凌迟、五马分尸、斬首等)的国家没有能力作出人道判决或者判决过于主观为理由,采取方法保护侨民单方面的治外法权。以清朝為例,西方人很難接受中國舊式的監獄管理(衛生與拷打都是一大問題)以及凌遲等野蛮残酷的酷刑,除此之外,没有独立法庭与辩护人的存在使得判决不够客观。因此西方的领事被授予处理所有与本国公民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权力,即领事裁判权。但是与此同时,也会给本国公民在异国犯罪而不受到及时,或完全不受到审判提供了庇护。 这类治外法权作为一种对主权的侵犯,曾受到了主权国强烈的愤恨,不過在過去面臨這些情況的一些當事國家,只要做出有說服力的司法改革,與列強進行再次談判的情況下,廢除治外法權並不難;1899年在日本,1949年在埃及,治外法权被废除。[3]
在中国的治外法权编辑
在中国,1917年,德国和奥匈帝国因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不平等条约。中華民國在這幾十年間致力於國際交涉,最終造成1924年苏联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1943年1月到1944年4月,先后有美国、英国、比利时、卢森堡、挪威、加拿大等6个国家与中国签订条约,取消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1945年4-5月瑞典、荷兰与中国签订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解决有关事件的条约。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治外法权地位。1946年2月28日签署互换了《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中法平等新约),法国也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至此列强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完全終結。
军事基地相关的治外法权编辑
現存的治外法權编辑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 ^ Fei-Ling Wang. The China Order: Centralia, World Empire, and the Nature of Chinese Power. SUNY Press. 7 August 2017: 322– [2020-07-27]. ISBN 978-1-4384-6749-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2).
- ^ 苏亦工. 中法西用: 中国传统法律及习惯在香港.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2 [2020-07-27]. ISBN 978-7-80149-757-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8-12).
- ^ Jones, F.C. Extraterritoriality in Japa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31年: 158.(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