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銀行押匯弊案

第一銀行押匯弊案為1979年間於台北金融圈所發生的押匯弊案,本案的三名被告於將近30年後終於沉冤得雪,獲得無罪判決確定。本案凸顯出了臺灣司法審判體系的缺失,除間接促成中華民國立法院於2010年4月23日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之外,因其中張國隆、柯芳澤聲請冤獄賠償未果,司法院大法官前後作出釋字第670號、釋字第725號解釋,促使《冤獄賠償法》修改為《刑事補償法》。

事件發生 编辑

1979年,當時台灣的外匯存底僅約20億美元,但是經過初步調查,此案中第一商業銀行遭到「台運」等公司詐騙的押匯金額高達八百八十萬美元。國庫損失金額之大,震驚台灣。

押匯弊案爆發後,行政院台灣省政府中央銀行財政部交相指飭徹查。司法部門也展開動作,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首席檢察官褚劍鴻指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處(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首席檢察官石明江主動偵查此案。檢方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偵蒐後,事件持續擴大,被限制出境的關係人從五名急遽增加到四十人;此外,台灣塑膠、台灣化學、台灣拉鍊等多家公司也因台運涉嫌惡意倒閉而受害,紛紛提出控告。隨著案情越滾越大,檢調偵蒐證物越來越多,弊情輪廓也越漸明朗,直指第一銀行中山分行濫行核准押匯,而且第一銀行總行疏於監督[1]

台北地檢處偵辦終結後,將當年擔任第一銀行中山分行副理、襄理的張國隆、柯芳澤、林泰治等人,以其多次利用主管、監督出口押匯等職務之便詐取該行的財務,或以該行資金違法准許押匯圖利,而依貪污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

歷審判決 编辑

本案於1980年1月12日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作成第一審判決,判決被告張國隆有期徒刑11年,被告林泰治有期徒刑11年,被告柯芳澤有期徒刑6年。其後經被告上訴,於1981年12月18日由臺灣高等法院作成第二審判決,被告張國隆改判有期徒刑9年,被告林泰治改判有期徒刑7年,被告柯芳澤改判有期徒刑5年。被告繼續上訴,最高法院於1982年11月30日將全案發回更審。其後本案共歷經12次更審,直到2007年8月23日最高法院判決無罪定讞。

歷審判決[2]
審次 判決日期 判決法院 案號 判決結果
1 1980年1月1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68年度訴字第890號 張國隆:有期徒刑11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11年
柯芳澤:有期徒刑6年
2 1981年12月18日 臺灣高等法院 69 年度上訴字第521 號 張國隆:有期徒刑9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7年
柯芳澤:有期徒刑5年
3 1982年11月30日 最高法院 71年度台上字第7631 號 發回更審
4 1983年5月4日 臺灣高等法院 71年度上更(一)字第1260 號 張國隆:有期徒刑8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6年
柯芳澤:有期徒刑5年
5 1983年12月29日 最高法院 72年度台上字第7785號 發回更審
6 1984年6月7日 臺灣高等法院 73年度上更(二)字第58 號 張國隆:有期徒刑7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
柯芳澤:有期徒刑5年
7 1984年8月31日 最高法院 73年度台上字第456號 發回更審
8 1986年9月28日 臺灣高等法院 73年度重上更(三)字第58 號 張國隆:有期徒刑5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
柯芳澤:有期徒刑5年
9 1987年1月4日 最高法院 75年度台上字第7143號 發回更審
10 1987年6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 76年度重上更(四)字第11 號 張國隆:有期徒刑5年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
柯芳澤:有期徒刑5年
11 1987年12月1日 最高法院 76年度台上字第8082號 發回更審
12 1988年12月13日 臺灣高等法院 7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315 號 張國隆: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4個月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4個月
柯芳澤: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
13 1989年5月11日 最高法院 78年度台上字第1744號 發回更審
14 1989年11月28日 臺灣高等法院 78年度重上更(六)字第67 號 張國隆: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4個月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4個月
柯芳澤:有期徒刑6年減刑為有期徒刑4年
15 1990年7月26日 最高法院 79年度台上字第3099號 發回更審
16 1990年11月29日 臺灣高等法院 79年度重上更(七)字第57 號 張國隆: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4個月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4個月
柯芳澤:有期徒刑3年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
17 1991年4月11日 最高法院 80年度台上字第1497號 發回更審
18 1992年4月23日 臺灣高等法院 80年度重上更(八)字第16 號 張國隆: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4個月,再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2個月20天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4個月,再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2個月20天
柯芳澤:有期徒刑3年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再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4個月
19 1993年2月4日 最高法院 82年度台上字第420號 發回更審
20 1994年3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 82年度重上更(九)字第13 號 張國隆: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4個月,再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2個月20天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4個月,再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2個月20天
柯芳澤:有期徒刑3年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再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4個月
21 1995年1月26日 最高法院 84年度台上字第374號 發回更審
22 1996年5月22日 臺灣高等法院 84年度重上更(十)字第8 號 張國隆: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4個月,再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2個月20天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4個月,再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2個月20天
柯芳澤:有期徒刑3年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再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4個月
23 1997年4月10日 最高法院 86年度台上字第2045號 發回更審
24 1999年10月21日 臺灣高等法院 86年度重上更(十一)字第100 號 張國隆: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4個月,再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2個月20天
林泰治:有期徒刑5年減刑為有期徒刑3年4個月,再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2個月20天
柯芳澤:有期徒刑3年減刑為有期徒刑2年,再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4個月
25 2003年12月11日 最高法院 92年度台上字第6989號 發回更審
26 2005年11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 94年度重上更(十二)字第232 號 被告三人均無罪
27 2007年8月23日 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4591號 無罪定讞

國賠與釋憲 编辑

後續 编辑

參照 编辑

  1. ^ 【第四章】第一銀行押匯弊案. [2013-08-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2. ^ 調查報告 (PDF). 中華民國監察院. [2013-08-0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04). 

外部連結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