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唐代以来便设置关于的法律,由于茶在贸易上具有很高的利润,宋、元、明、清皆实行茶叶专卖制度

唐朝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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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针对茶叶课税之议始于赵赞唐德宗贞元九年,张滂奏立税茶,官府开始征收茶税。[1]

大中六年(852年)盐铁转运使裴休制订“茶法”12条,严禁私贩茶叶,“凡走私三次均在100斤以上和聚众长途贩私,皆处死”[2]

文宗太和九年(835年)宰相王涯奏请榷茶,又兼榷茶使,下令民间所种植的茶树全部移入官办茶场,此举受到朝野极大之反弹。不久王涯在甘露之变中被杀。令孤楚继任榷茶使,立即停止榷茶,恢复旧制。榷茶之事遂不了了之。

五代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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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王多次遣使到南唐,用羊、马等牲畜换取茶、药[3]

宋朝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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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茶税经过多次改革,早期有三税法,接续有四税法贴射法见钱法等。至蔡京时确立了茶引制度,由茶商自行购买茶引,自行贩售。

宋太祖乾德五年立法禁止私卖茶叶,在应天府常州府杭州府设立批验茶引(贩茶许可证)所,并立茶法:

  • 茶商必须有官府发给的茶引,茶引和茶货不得分离,有茶无茶引,或茶货量超出茶引许可量,按私茶论处。
  • 犯私茶与犯私盐同罪。
  • 茶商必须向产茶州府批验所申报买入茶的斤数,依法缴纳税款,购买茶引。茶商贩卖茶货完毕,必须到所在地官府上缴茶引,如收藏茶引不上缴再用,当私茶论处。
  • 茶园主如果卖茶给无茶引商贩,初犯鞭打30,所得银两充公;再犯鞭打60,所得银两加倍充公。
  • 茶商到一地贩茶,务必到批验所检查,如无茶引或夹带,连人带茶抓送官府;如无夹带,批验所将茶商的茶引撕去一角,发还放行。
  • 伪造茶引者处死,没收财产;举报者赏银20两。

真宗乾兴元年(1022年)置榷茶务,“诸州民有茶,除折税钱外,官悉市之。许民以东京输金银钱帛,官给券,就榷务以茶偿之”[4]

崇宁元年(1102年)蔡京提出恢复茶榷:“谓宜荆湖、江淮、两浙、福建七路所产茶仍旧禁榷官卖,勿复民科。”南宋时继续推行蔡京茶法。

元朝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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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元史·食货》:

茶商必须从官府交纳课款买茶引,三日内不赴所在官司批纳茶引者,杖六十;转用茶引,或改抹茶引字号,或增添夹带茶货斤重,或引不随茶货者,按私茶论处、。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没官,一半付告人充赏。茶园犯者,及运茶船主知情夹带,同罪。

有司禁治不严,以致有私茶生发,罪及官吏。茶过批验处不批验者,杖七十。

伪造茶引者斩,家产付告发人充赏。

明朝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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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明史·食货》:

明太祖立茶法,令商人在产茶地买茶,向官府交钱购买“茶引”。每百斤茶,交钱二百。官府设置茶局批验所,凡茶引不相当,即为私茶。凡犯私茶者,与私盐同罪。有茶无茶引,或茶货量超出茶引许可量,按私茶论处,人得捕送官府。私茶出境,论死罪。

洪武初,定茶税令:凡卖茶之地,令宣课司(税务司)三十取一。洪武四年,户部在陕西汉中、金州、石泉、汉阴、平利、西乡各县,茶园四十五顷,茶八十六万馀株。四川巴茶三百十五户,茶二百三十八万馀株。法定每十株茶官取其一。无主茶园,令军士采茶,十取其八,以易番马。在各产茶地设茶课司,定税额;陕西二万六千余斤,四川一百万斤。又在秦、洮、河、雅各州设茶马司,推行茶马法,西部诸部落,无不以马换茶。

清朝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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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四年(1665年)云南西部设立北胜州茶马市,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废止。乾隆年间,改茶引法引岸法,茶商必须到指定的地点(口岸)销售或易货,加强监视。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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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旧唐书·食货志下》载:“……初税茶。先是,诸道盐铁史张滂启奏说:‘伏以去岁水灾,诏令减税。今之国用,须有供储。伏请于出茶州县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有三等时佑,每十税一,充所放两税,其明年以后所得税,外贮之。若诸州遭水旱,赋税不办,以次代之。’诏可之,仍委滂具处置条奏。字次每岁得钱四十万贯,然税无虚岁,遭水旱处亦未尝以前拯赡”。
  2. ^ 《新唐书·食货志》
  3. ^ 陆游《南唐书·契丹传》
  4. ^ 《宋史·食货志·茶上》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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