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自唐代以來便設置關於的法律,由於茶在貿易上具有很高的利潤,宋、元、明、清皆實行茶葉專賣制度

唐朝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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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針對茶葉課稅之議始於趙贊唐德宗貞元九年,張滂奏立稅茶,官府開始徵收茶稅。[1]

大中六年(852年)鹽鐵轉運使裴休制訂「茶法」12條,嚴禁私販茶葉,「凡走私三次均在100斤以上和聚眾長途販私,皆處死」[2]

文宗太和九年(835年)宰相王涯奏請榷茶,又兼榷茶使,下令民間所種植的茶樹全部移入官辦茶場,此舉受到朝野極大之反彈。不久王涯在甘露之變中被殺。令孤楚繼任榷茶使,立即停止榷茶,恢復舊制。榷茶之事遂不了了之。

五代十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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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王多次遣使到南唐,用羊、馬等牲畜換取茶、藥[3]

宋朝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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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茶稅經過多次改革,早期有三稅法,接續有四稅法貼射法見錢法等。至蔡京時確立了茶引制度,由茶商自行購買茶引,自行販售。

宋太祖乾德五年立法禁止私賣茶葉,在應天府常州府杭州府設立批驗茶引(販茶許可證)所,並立茶法:

  • 茶商必須有官府發給的茶引,茶引和茶貨不得分離,有茶無茶引,或茶貨量超出茶引許可量,按私茶論處。
  • 犯私茶與犯私鹽同罪。
  • 茶商必須向產茶州府批驗所申報買入茶的斤數,依法繳納稅款,購買茶引。茶商販賣茶貨完畢,必須到所在地官府上繳茶引,如收藏茶引不上繳再用,當私茶論處。
  • 茶園主如果賣茶給無茶引商販,初犯鞭打30,所得銀兩充公;再犯鞭打60,所得銀兩加倍充公。
  • 茶商到一地販茶,務必到批驗所檢查,如無茶引或夾帶,連人帶茶抓送官府;如無夾帶,批驗所將茶商的茶引撕去一角,發還放行。
  • 偽造茶引者處死,沒收財產;舉報者賞銀20兩。

真宗乾興元年(1022年)置榷茶務,「諸州民有茶,除折稅錢外,官悉市之。許民以東京輸金銀錢帛,官給券,就榷務以茶償之」[4]

崇寧元年(1102年)蔡京提出恢復茶榷:「謂宜荊湖、江淮、兩浙、福建七路所產茶仍舊禁榷官賣,勿復民科。」南宋時繼續推行蔡京茶法。

元朝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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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元史·食貨》:

茶商必須從官府交納課款買茶引,三日內不赴所在官司批納茶引者,杖六十;轉用茶引,或改抹茶引字號,或增添夾帶茶貨斤重,或引不隨茶貨者,按私茶論處、。但犯私茶,杖七十,茶一半沒官,一半付告人充賞。茶園犯者,及運茶船主知情夾帶,同罪。

有司禁治不嚴,以致有私茶生發,罪及官吏。茶過批驗處不批驗者,杖七十。

偽造茶引者斬,家產付告發人充賞。

明朝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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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明史·食貨》:

明太祖立茶法,令商人在產茶地買茶,向官府交錢購買「茶引」。每百斤茶,交錢二百。官府設置茶局批驗所,凡茶引不相當,即為私茶。凡犯私茶者,與私鹽同罪。有茶無茶引,或茶貨量超出茶引許可量,按私茶論處,人得捕送官府。私茶出境,論死罪。

洪武初,定茶稅令:凡賣茶之地,令宣課司(稅務司)三十取一。洪武四年,戶部在陝西漢中、金州、石泉、漢陰、平利、西鄉各縣,茶園四十五頃,茶八十六萬餘株。四川巴茶三百十五戶,茶二百三十八萬餘株。法定每十株茶官取其一。無主茶園,令軍士採茶,十取其八,以易番馬。在各產茶地設茶課司,定稅額;陝西二萬六千餘斤,四川一百萬斤。又在秦、洮、河、雅各州設茶馬司,推行茶馬法,西部諸部落,無不以馬換茶。

清朝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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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四年(1665年)雲南西部設立北勝州茶馬市,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廢止。乾隆年間,改茶引法引岸法,茶商必須到指定的地點(口岸)銷售或易貨,加強監視。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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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舊唐書·食貨志下》載:「……初稅茶。先是,諸道鹽鐵史張滂啟奏說:『伏以去歲水災,詔令減稅。今之國用,須有供儲。伏請於出茶州縣及茶山外商人要路,委所有三等時佑,每十稅一,充所放兩稅,其明年以後所得稅,外貯之。若諸州遭水旱,賦稅不辦,以次代之。』詔可之,仍委滂具處置條奏。字次每歲得錢四十萬貫,然稅無虛歲,遭水旱處亦未嘗以前拯贍」。
  2. ^ 《新唐書·食貨志》
  3. ^ 陸游《南唐書·契丹傳》
  4. ^ 《宋史·食貨志·茶上》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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