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角 (全民运动会)

摔角,或称相偃,是一种竞技运动,为中华民国全民运动会的正规竞赛项目。其竞赛目的在于以各种技法摔倒对手,但不必进行类似角力柔道的压制动作。

体重分级 编辑

成年男、女子摔角比赛时依体重各分成十级,其余各级在学学生亦有其不同之分级方式。比赛时运动员可选择向上越一级参赛,但应于报名时注明[1]

  • 男子组体重分级:
    • 第一级:50.04公斤以下。
    • 第二级:50.05公斤─55.04公斤。
    • 第三级:55.05公斤─60.04公斤。
    • 第四级:60.05公斤─65.04公斤。
    • 第五级:65.05公斤─70.04公斤。
    • 第六级:70.05公斤─75.04公斤。
    • 第七级:75.05公斤─80.04公斤。
    • 第八级:80.05公斤─90.04公斤。
    • 第九级:90.05公斤─100.04公斤。
    • 第十级:100.05公斤以上。
  • 女子组体重分级:
    • 第一级:46.04公斤以下。
    • 第二级:46.05公斤─50.04公斤。
    • 第三级:50.05公斤─54.04公斤。
    • 第四级:54.05公斤─58.04公斤。
    • 第五级:58.05公斤─62.04公斤。
    • 第六级:62.05公斤─66.04公斤。
    • 第七级:66.05公斤─70.04公斤。
    • 第八级:70.05公斤─80.04公斤。
    • 第九级:80.05公斤─90.04公斤。
    • 第十级:90.05公斤以上。

得分标准 编辑

以下情形得5分:

  • 将对方抓离地后摔倒,并使其躯干或头部着地,而自己仍保持站立者。

以下情形得3分:

  • 将对方躯干或头部摔倒着地,而自己仍保持站立者。
  • 使对方有双手、双膝或一手一膝同时着地,而自己仍保持站立者。
  • 将对方摔倒在地,但本身同时有一手、或一膝着地者。
  • 将对方摔倒在地,但本身相继倒地;或同时倒下,但本身未着地且压在对方身上者。
  • 连续动作实施过程中,本身头部先着地者,即为失败,不论是否摔倒对方,判对方得3分。

运动员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方得1分:

  • 本身失去平衡,有一手或一膝着地者。
  • 本身双手先后触地,但立即起身平衡者。
  • 在场边比赛时,如有一方双足跨出场外,即为出界;而对方无任何一足在场外时[1]

胜负判定 编辑

每场比赛结束后,以得分多者获胜。若比赛时间结束前,双方得分差距已达8分,立即判得分多者胜。若双方得分相同,则 警告、劝告次数较少者胜。若警告、劝告次数皆相同,则得高分次数较多者为胜。若得高分次数亦相同,判最后得分者胜。若双方皆未得分时,则判先受警告、劝告处分者负。若双方皆无任何记录时,依运动员攻击精神或技术表现,由场上裁判员及侧裁判员共同判定之[1]

停办 编辑

2010年间于中华民国摔角协会理事长黄清政先生任期内,因该协会常年国内赛事的停息与国际拓展的不顺利,是年全民运动会筹备委员会宣布停办摔角项目。

另见 编辑

参考资料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