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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同性婚姻释宪案,正式名称为释字第 748 号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是司法院大法官对于中华民国民法未使相同性别二人,得为经营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是否违反中华民国宪法做出解释。该释宪案由祁家威于2015年8月20日提出,司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宣布受理并与台北市政府相关案件并案,另于3月24日召开言词辩论庭,后于法定期限内之5月24日下午4点,由司法院秘书长公布大法官释字第748号。大法官释宪结果认定,民法没有让同性有亲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结合关系,与宪法第22条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与第7条平等权规范之意旨有违,宣告违宪,行政与立法机关需要在两年内修法,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同性二人得依现行民法规定登记结婚。此次释宪结果也让中华民国(台湾)成为第一个以法律保障同性婚姻的亚洲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