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人民政府

Eupakistani在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该和人民政府合并”中的最新留言:9天前

关于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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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大家认为需要并入吗?-Alberth2-汪汪 2009年6月4日 (四) 07:44 (UTC)回复

不知大家认为需要并入吗?-Alberth2-汪汪 2009年6月4日 (四) 07:44 (UTC)回复

个人认为不能并入,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就像美国政府包括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一样。——苏州宇文宙武之太阳殿 ♨迎仙宫 ★尚书省 2009年6月4日 (四) 13:37 (UTC)回复
  细读下,发觉两个条目指涉的范畴,似乎有点不一样--210.6.97.207 2009年6月6日 (六) 14:28 (UTC)

个人认为从严谨的角度出发,不能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常指中央政府,而人民政府包括中央政府,且包含各级政府,上至中央下至区县。Huang Sir (留言) 2009年6月17日 (三) 09:00 (UTC)回复

看来已有不须合并之共识,故先移除合并建议之模版了。—Alberth2-汪汪 2009年6月30日 (二) 12:05 (UTC)回复

除了中共以外,朝鲜当局有没有自称“人民政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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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中共以外,朝鲜当局有没有自称“人民政府”呢?
——自由华夏留言2012年7月8日 (日) 14:13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应该和人民政府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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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两个词条自己的叙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指中国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这与中国语境下“人民政府”的含义完全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涵义演变”一章完全可以作为人民政府的章节进行叙述,完全没有必要用两个词条。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级国家机关,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专门叙述,故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领域,没有必要分两个词条叙述同一个内容--Eupakistani留言2024年8月16日 (五) 14:45 (UTC)回复

(!)意见:(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不属于“人民政府”。因此这两个词语并非“含义完全相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政府”是狭义的,仅指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这一词语的范围除行政机关(政府)以外,还包括立法、司法、军事、监察、审判、检察机关。--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4年8月22日 (四) 15:08 (UTC)回复
是于人民政府合并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特别行政区于其他的政府机关有别也不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呼,而是加入特区政府的全称--Eupakistani留言2024年8月27日 (二) 05:4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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