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建商,又称一案建商,为台湾房地产业的名词,系指仅兴建一个或少量建筑案场、案成之后立刻结束公司的建筑商。在台湾住宅建筑产业兴起之后,于1970年代起普遍存在,台湾知名建设集团如宏国集团宏泰集团联邦集团均曾先后成立大量个案公司,推案完成后立即结业。

宏国集团成立的公司[1]:95[2]
名称 存续期间 建案起造人 建筑案场
宏安建设 1972-1976年 谢村田 新庄宏安社区
文化建设 1972-1974年 谢英火 文化致理社区
宏全建设 1975-1984年 谢村田 新庄宏全社区
宏程建设 1975-1987年 谢隆盛
宏杰建设 1979-1983年 谢村田 东星大楼
宝杰建设 谢村田

个案建商大多为中小企业,也有知名建商成立多家公司,用以起造建筑案,竣工后以集团名称销售,将起造公司结束。如宏国集团陆续成立宏安、文化、宏全、宏程、宏杰建设公司。921地震中倒塌的东星大楼即是宏国集团的个案建商所兴建。

在1990年代的台湾不动产业,有六成以上的建筑公司可归类为“一案建商”[3]:32,另有一说高达六成五[4]:29,销售量占市场比例约三成。[4]:1

一案建商又可分为两类,一类为真正新进入不动产市场的建设公司,在开发一案之后退出市场;另一类则是开发一案后即更换公司名称,企图逃避买卖纠纷、相关税负及售后服务。[4]:1

庞大的“一案建商”现象,增加了地方政府管理建筑方面的困难。[4]:1

2016年发生维冠金龙大楼倒塌事故,建筑商负责人林明辉也被指称是“个案建商”,借此规避责任。[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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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何溪泉 (编). 《走過北縣建築三十年》. 北县建筑商业公会. 2003. ISBN 957285450X. OCLC 62218083. 
  2. ^ 经济部商业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资料查询
  3. ^ 《中華民國經濟年鑑(98年)》. 经济日报. ISBN 9786660893084. 
  4. ^ 4.0 4.1 4.2 4.3 林育圣. 《建商商譽與產品訂價之差異分析》. 国立政治大学地政研究所硕士论文. 2003 [2019-09-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31). 
  5. ^ 叶银华, 〈葉銀華:蓋完不用負責任 一案建商憑什麼〉《天下雜誌》592期, 2016-03-01 [2020-07-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