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付报酬者。

法律性质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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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学说上迭有争议,可分为单独行为说与契约说:

单独行为说(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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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说为德国学界通说所采,认为悬赏广告因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契约说(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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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说为该国民法第164条所采,认为广告系广告人之要约,而相对人完成一定行为则系承诺(意思实现,无须通知广告人),至此悬赏广告契约方成立。

优等悬赏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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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完成广告行为之人须经广告人评定为优等者,始给付报酬之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