懸賞廣告是指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付報酬者。

法律性質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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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懸賞廣告之法律性質,學說上迭有爭議,可分為單獨行為說與契約說:

單獨行為說(德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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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說為德國學界通說所採,認為懸賞廣告因廣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契約說(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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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說為該國民法第164條所採,認為廣告係廣告人之要約,而相對人完成一定行為則係承諾(意思實現,無須通知廣告人),至此懸賞廣告契約方成立。

優等懸賞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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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完成廣告行為之人須經廣告人評定為優等者,始給付報酬之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