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法(Lemon Laws)是一种美国的消费者保护法,主要是在保障汽车买主的权益。柠檬法的名称起源于美国经济学家乔治·阿克罗夫(George A. Akerlof)所发表的一篇经济学论文,因为这缘故,对于出厂后有瑕疵问题的汽车,通常也会称呼其为柠檬车(Lemon Car)或直接就称为柠檬

起源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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柠檬法的名称由来,起源于美国经济学家加州大学柏克莱分校乔治·阿克罗夫(George Akerlof)教授在1970年时发表的论文《柠檬市场:质化的不确定性和市场机制》(The Market for Lemons: Quality Uncertainty and the Market Mechanism),这是一篇主要在推理不对称资讯理论(asymmetrical information theory)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机制之论文,在文中阿克罗夫用不同的水果代替不同特性的二手车,以香甜的樱桃水蜜桃来譬喻车况优良的二手车,而用酸涩的柠檬来譬喻状况不佳的二手车商品。虽然当初阿克罗夫的论文主要是在讨论二手车市场的问题,但后来却被引伸,用来意指出厂后问题百出的瑕疵车,并且以这称呼延伸,替新车瑕疵方面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命名,称为“柠檬法”。

范围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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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始时,柠檬法主要是在保障汽车消费者买到瑕疵车时相关的权益问题,但进一步柠檬法的适用范围已经渐渐地扩展到其他不同种类商品的消费者保护事项,例如电器电脑产品等等。在美国,消保法是联邦各州可以自行管理的事物,因此以联邦等级的《马格奴森-莫斯保固法案》(The Magnuson-Moss Warranty Act)与统一商业法(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作为蓝本,自1982年起,美国各州陆续地都制定了细节各有不同的柠檬法,只有阿肯色州南达科他州尚未制定。而除了新车柠檬法之外,部分州例如纽约州,也制定了针对二手车买主权益的消保法规。

虽然各州的规定细节各有不同,但大致来说柠檬法主要是在规定,在新车购买之后的特定期限内(以加州柠檬法为例,期限为18个月或18,000英里,视何者先到期为优先),如果发生下列情况,则汽车买主可以要求厂商无条件退款或更换新品,不得有拒绝(以下范例简要摘录自加州柠檬法):

  • 产品的瑕疵将让汽车在被驾驶时产生致命或致伤的可能,而消费者在至少回报此问题一次给原厂或经销商后,经过两次以上的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
  • 产品的瑕疵无致命风险,但消费者在至少回报此问题一次给原厂或经销商后,经过四次以上的维修仍无法解决问题时;
  • 产品在柠檬法保护的期间,因回厂维修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的天数超过30个工作天时,得以适用柠檬法。

关于柠檬法的适用还有许多相关的细节定义且各州柠檬法所规定的检修次数与有效期限皆有差异,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谘询,请参考下方外部链接中所提及的各单位网页。

虽然,“柠檬法”是美国各州对于消保法所赋予的正式命名,其他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通常都有各自不同的正式名称,但因为柠檬法是这一类法律的最初典范,因此通常说“某某国的柠檬法”时也都能理解这是意指该国的(汽车)消保法之意,而“柠檬车”这称呼则更是被广泛用在所有的瑕疵车辆商品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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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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