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税中国设立的税赋之一,属于对举办筵席者征收的一种特种消费行为税。中国的筵席税依据为1988年9月22日颁布的筵席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范围指在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商业服务场所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消费的菜肴饮料水果香烟等计价;居民家庭营业场所(如单位职工食堂等)自办的筵席不征税;征收的起点为250;税率为15%—20%,征收方式由商业服务场所代征代缴。

根据分税制改革的要求,自1994年1月1日下放至地方管理,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继续征收或者停止征收。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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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初,原政务院颁布《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中曾把筵席作为一个税目,对在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者征税,在当时经历战乱之后恢复经济、限制过份消费、促进节约、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起到一定作用。1952年底为简化税制,对筵席不再单独征税。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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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追求高消费的不合理倾向,特别是一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用公款请客送礼、大吃大喝的现象屡禁不止;社会上讲排场、比阔气、婚丧嫁娶大操大办、大摆宴席的风气蔓延;故设立该税种初衷,目的是引导合理消费,制止腐败、反对公费请客。

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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筵席税自1988年开征以来,到1994年全国筵席税收入仅为87万元。随着分税制改革,筵席税下放,税款纳入地方税,属于地方财政。除内蒙古陕西等少数省份开征外,多数地方停征,到2002年1月1日,内蒙古取消了筵席税。

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共有92件行政法规被废止或宣布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等6件税务部门的行政法规宣布失效或废止。筵席税在事实上停止了征收。

事实上,多数人认为通过征收筵席税制止腐败、刹吃喝风,有人形容为“隔靴搔痒”,属于政治体制问题。另外,多数人认为征收筵席税不利于刺激消费,对经济发展由负面影响。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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