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鸿胪寺事务大臣

管理鸿胪寺事务大臣,为清朝总领管理鸿胪寺职官,定额1人,由皇帝于大臣中特简充任。

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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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制鸿胪寺原以鸿胪寺卿少卿掌理寺事。至雍正元年(1723年),特简大臣综理寺事,即。乾隆十四年(1749年)定例由礼部满尚书管理鸿胪寺事务大臣,例外时由管理礼部之大学士礼部左右侍郎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兼管。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裁撤官缺并入礼部。[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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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朱金甫、张书才编,《清代典章制度辞典》,(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7月,国家清史编纂委员会工具书丛刊),页671。
  2. ^ 清史稿》,卷一百十五,志九十,职官二,鸿胪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