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鸿胪寺事务大臣,为清朝总领管理鸿胪寺之职官,定额1人,由皇帝于大臣中特简充任。
清制鸿胪寺原以鸿胪寺卿、少卿掌理寺事。至雍正元年(1723年),特简大臣综理寺事,即。乾隆十四年(1749年)定例由礼部满尚书兼管理鸿胪寺事务大臣,例外时由管理礼部之大学士、礼部左右侍郎、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衔兼管。至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改革官制,裁撤官缺并入礼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