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理由(Grounds for divorce)是有关哪些原因下允许提出离婚的相关法律,通奸是最常见的离婚理由[1]。不过有些国家会用不同的标准看待男性通奸和女性通奸,例如女性通奸可作为离婚理由,而男性通奸则不行[1]

一般在决定离婚之前会先确认有关离婚分居的国家法律(或司法管辖区法律)[1],离婚理由一般是针对配偶其中一方向法院请诉离婚的情形,故须限制具备法定之理由或原因,才由法院介入,若有些允许夫妻合意离婚的法律制度下,若双方都同意离婚,法院即不需再确认离婚理由是否存在[2]。除了法律外,不同的文化也会影响对离婚理由的解释[1],例如标准有时因性别而异。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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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理由主要是以残忍及不人道的对待为主[3]

以下是一些离婚的理由:

有些司法管辖区只接受无过失离婚英语no-fault divorce(伴侣不用证实另一方违反婚姻义务,即可提请离婚),而有些司法管辖区接受无过失及有过失的离婚理由[4]


各国和地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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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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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1052条: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1. 重婚。
  2. 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 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为不堪同居之虐待。
  4. 夫妻之一方对他方之直系亲属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对他方为虐待,致不堪为共同生活。
  5. 夫妻之一方以恶意遗弃他方在继续状态中。
  6. 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
  7. 有不治之恶疾。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 生死不明已逾3年。
  10. 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逾6个月确定。

有前项以外之重大事由,难以维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请求离婚。但其事由应由夫妻之一方负责者,仅他方得请求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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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法第1079条:第一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第二项“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第四项“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五项“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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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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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United States. Bureau of the Census. Marriage and divorce, 1867-1906. G.P.O. 1909: 332– [2011-11-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6-10). 
  2. ^ 郑小川; 于晶. 亲属法 原理·规则·案例. 清华大学出版社有限公司. 2006: 111–. ISBN 978-7-302-12531-0. 
  3. ^ The yale law journal. 1911: 581 [8 November 2011]. 
  4. ^ 4.0 4.1 4.2 4.3 4.4 4.5 James Schouler. A Treatise on the Law of Marriage, Divorce, Separation, and Domestic Relations: The law of marriage and divorce. M. Bender. 1921: 1767–1768 [8 November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