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許可證(英語:Financial Permit)或稱金融機構運營許可證,通稱金融牌照,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市場當中,參與市場運營的金融機構所需由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保監會)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准許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特別許可法律文件。金融許可證的頒發、更換、扣押、吊銷等由銀保監會及證監會依法行使;金融許可證適用於銀保監會,證監會監管的、經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1]

特許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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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許可證適用於參與金融市場及金融業務的市場機構,中國金融市場並不對所有有意願參與市場運營的國內外機構開放,而是採用特許經營的方式,僅為達到經濟或商業條件且符合監管規定的機構開放。目前主要的金融許可證包括銀行保險信託券商、金融租賃期貨基金、基金子公司、基金銷售、第三方支付小額貸款典當共12種;針對賦予特許的金融機構範圍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用合作社、郵政儲蓄機構、信託投資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外資金融機構(即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金融機構,不包括合資經營)等。

金融許可證的頒發主要根據《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以及被頒發機構所在行業之相關法律(如《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頒發機構對金融許可證可實行分級授權、機構審批權與許可證發放權適當分離的管理原則。

許可證(牌照)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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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相關業務許可證(牌照)
牌照類型 監管部門及牌照審批機構 金融業務範圍 相關法律文件 註冊資本要求
(以人民幣計價)
目前持有牌照的機構數量
銀行牌照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儲蓄借貸商業銀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資商業銀行許可證事項實施辦法》

全國性商業銀行為10億元
城市商業銀行為1億元
農村商業銀行為5000萬元

773家
信託牌照 信託公司業務 《信託公司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
3億元 71家
金融租賃牌照 融資租賃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 1億元 26家
保險牌照 財產保險人壽保險、萬能險等保險再保險類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2億元 135家
第三方支付牌照 中國人民銀行 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 《非金融機構支付管理辦法》 全國範圍內為1億元,省級範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為3000萬元 269家
基金牌照
公募私募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公募基金、基金機構業務 《證券投資基金法》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
《國務院關於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
《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暫行規定》
無公開信息 95家
基金子公司牌照 類信託業務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暫行規定》
《關於進一步加強資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風險管理的通知》
2000萬元 67家
基金銷售牌照 發售基金份額 《證券投資資金銷售管理辦法》 無公開信息 248家
基金銷售支付牌照 基金銷售支付結算業務 無公開信息 22家
證券機構牌照 證券承銷與保薦、經紀、證券投資活動等 《證券法》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諮詢、與證券交易及投資有關的財務顧問活動的相關機構為5000萬元
從事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中的一項,為1億元
兩項或兩項以上,為5億元
(使用貨幣或者證券公司經營必需的非貨幣財產出資,非貨幣財產出資總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註冊資本之30%)

111家
期貨牌照 期貨交易 161家
融資租賃牌照 中國商務部 外商、內資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
《關於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外商投資租賃業管理辦法》
《商務部關於由省級商務部主管部門和國家經濟技術開發區負責審核管理部分服務業外商投資企業審批事項的通知》
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註冊資本不低於1000萬美元;2001年8月前設立的租賃企業最低註冊資本金應該達到4000萬元,2001年9月至2003年12月期間設立的,最低註冊資本金應達到17000萬元 約1324家
典當牌照 典當業務 《典當管理辦法》 註冊資本最低限額300萬元;從事房地產抵押典業務的為500萬元;從事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業務的為1000萬元

持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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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期貨、租賃7張牌照的金融機構

擁有銀行、證券、保險、基金、信託、期貨、租賃7張牌照中6張的金融機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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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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