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 2016

編輯

  請停止一切擾亂性編輯。如閣下繼續破壞維基百科,如您在曾健超中的[1]的編輯,您有可能被封禁。 -- learningis1st留言|工作區|歡迎加入密碼學專題 ฿ 2016年4月4日 (一) 09:28 (UTC)回覆

2016年4月

編輯
 

這是對您的最後警告
如果閣下再次破壞維基百科(如閣下於曾健超的編輯),就會被禁止編輯!---- learningis1st留言|工作區|歡迎加入密碼學專題 ฿ 2016年4月4日 (一) 09:29 (UTC)回覆

  歡迎來到維基百科,任何人都可以編輯的維基百科。但是請您注意,任何編輯者都沒有條目的所有權,並且應該尊重該條目的其他貢獻者。如果您創建或編輯了一個條目,您應該了解其他人也可以自由的改變它的內容。請參見歡迎頁面來進一步了解維基百科。謝謝您的合作。---- learningis1st留言|工作區|歡迎加入密碼學專題 ฿ 2016年4月4日 (一) 09:39 (UTC)回覆

 

最後警告
如閣下再次移除或清空頁面的內容或模板(如閣下於曾健超的編輯),閣下將會被禁止編輯。--Bowleerin留言2016年4月4日 (一) 09:43 (UTC)回覆

 

最後警告
這是對閣下的惟一一次警告!如果再有任何破壞維基百科的行為(如閣下於曾健超的編輯),閣下將會被立即封禁

--Carrotkit歡迎參與DC14非正式投票 2016年4月4日 (一) 09:51 (UTC)回覆

 
由於濫用編輯權限,據維基百科的封禁方針回退不過三原則,您已被禁止31小時內編輯維基百科。在封禁結束後,我們依然歡迎您作出建設性的編輯。如果您對封禁的理由持有異議,請您通過發郵件的方式向封禁您的管理員或者其他管理員申訴。您也可以在您的用戶討論頁加入{{封禁申訴}}並說明您申訴的理由或您的疑問。重新註冊一個賬戶或者直接使用匿名身份在維基百科的頁面申訴的做法,會被視為繞過封禁發言,可能導致您的封禁時間被延長。-廣雅 范 2016年4月4日 (一) 09:56 (UTC)回覆

 
此用戶的封禁已被其他管理員複檢,申訴被拒絕。

請求複檢的理由或相關提問:

曾健超授權本人更改其不實內容,並重新編寫頁面,其內容如下:

曾健超(Tsang Kin-chiu, Ken)香港註冊社工和政治人物,是「暗角七警」案件中的關鍵人物。 雨傘革命期間,曾健超在金鐘添馬公園變電站遭七名警員毆打,被稱之為「暗角七警」事件,警方在事件發生一年後才正式落案檢控7名警務人員「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同日,曾健超亦被警方控以5罪,包括一項涉嫌向11名警員淋潑液體的襲警罪,以及4項拒捕罪。

--Gwancha留言2016年4月4日 (一) 10:09 (UTC)回覆

注意:

  • 濫用此模板或申訴渠道的用戶,可能被延長封禁或被禁止編輯其用戶討論頁。
    • 由於技術原因,如果啟用了「用戶討論頁上的結構式討論」功能的話,請將該請求放到討論頁主頁面的「關於此版塊」中,否則該請求無法顯示在請求分類中讓管理員留意到。
  • 如您希望與管理員就本次封禁作出討論,請於本模板外展開。

管理員已對此封禁決定作出複檢,並有以下結論:
 經過檢查,管理員決定拒絕其解封要求。其他管理員可再複檢此用戶的封禁,但在沒有更好的理由前,請勿輕易推翻之前的決定。
  這不是有效的申訴理由,您違反回退不過三,此為,您應該屬於受薪編輯
  處理人:Nbfreeh 2016年4月4日 (一) 10:11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