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稅首見於1904年。中國清朝政府連年戰爭,國庫空虛。為了充裕國庫特地新增的新型貨物稅,謂之統稅,該賦稅為課徵於特定貨品的貨物商品稅,因稅收方式視商品類型率徵收而得名。清朝結束後,中國長期內戰將近15年,北洋政府時期的中國各地統治者稅收方式不一,統稅制度並無全面施行。

1927年,完成北伐軍事行動,統一中國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成立之後,恢復延續其清朝此稅收政策。並設置「煤油特稅處」作為課徵機關。1929年5月9日,該機關定名為捲煙統稅處,隸屬於行政院財政部。該處將捲煙麥粉棉紗火柴水泥五種貨物做為主要貨物課徵對象,課徵稅率則從2.5%-80%不等。

1930年代之後,中國統稅制度雖改革多次,但其貨物稅概念仍持續執行。直至今天,中華民國統治的台灣仍有沿襲其制度,源其名的統一編號統一發票的貨物稅制度。

參考文獻

編輯
  • 張朋園、沈懷玉合編,《國民政府職官年表》,1987年,臺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 捲煙統稅局編,《捲煙統稅史》,1985年,台北,文海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