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虛無主義

道德虛無主義(英語:moral nihilismethical nihilism),一種道德觀,認為沒有什麼本質上是道德或不道德的。例如,一個道德虛無主義者會說,殺人——無論出於何種原因——本身既無固有的正確性,亦無固有的錯誤性。道德虛無主義者認為道德來自於構建,它是一套人造的複雜規則和建議。道德信奉者可能在心理、社會或經濟上佔據優勢,但道德本身不具有絕對實在性,它甚至不具有相對實在性。

道德虛無主義既不同於道德相對主義,也不同於道德普遍主義。道德相對主義允許道德在不同文化或個人間的陳述差異,它認為根據條件不同,道德稱述可以為真,也可以為假,但道德虛無主義認為,道德陳述在任何意義上都沒有真值;道德普遍主義則認為道德陳述具有客觀意義上的真假。道德虛無主義意味着道德懷疑主義(或道德懷疑論)。

形式 編輯

據辛諾特-阿姆斯特朗(Sinnott-Armstrong,2006A)的觀點,道德虛無主義的基本論點是:「沒有什麼是不道德的。」(§3.4)。然而,這個論點存在多種表達形式。道德虛無主義有兩種重要的表達形式:錯誤理論和表達主義。

表達主義 編輯

道德虛無主義的表現形式之一是表達主義。表達主義否定「道德判斷試圖對道德特質進行描述」的觀點。表達主義者認為,當某人說某事不道德(immoral)時,他並未論及此事的對錯;人們作道德判斷時,僅是表達情感,而非陳述事實。「我們沒在賣力地說,嘿,世界是這個樣子的。我們沒在起勁地唱,瞧,這些行為,動機,政策里具有這樣的道德特質。恰恰相反,我們在發泄自己的情緒,或是指揮他人以某種方式行事。比如說,當我們譴責酷刑時,我們這麼做——表達反對,道出厭惡,抗議執行,鼓動他人參與抗議。我們可以做這麼多事,其間不必有真假。」

因此表達主義歸屬於非認知主義。道德上的非認知主義認為,道德陳述缺乏真值。

錯誤理論 編輯

約翰·萊斯利·麥基於1977年出版了《倫理學:發明對與錯》,當中提出了錯誤理論。

錯誤理論建立在三個原則之下:

  1. 這個世界不存在客觀對錯的道德價值;
  2. 因此沒有道德判斷為真;
  3. 我們試圖以道德判斷描述事物客觀的道德價值,但總是錯誤的。[1]

因此,當我們思考事物的道德特質時,我們總是掉入錯誤中。當我們做成道德判斷時我們試圖陳述真理。但因為沒有道德真理,所有我們的道德主張都是錯誤的。這三個原則推導出沒有道德知識的結論。知識需要真理為要件。如果沒有道德真理,那麼就沒有道德知識。因此道德價值純粹是空想。 錯誤理論結合了認知論中道德語言由傾向真理的語句組成之主張以及虛無主義理論中沒有道德事實的主張。如通虛無主義本身,錯誤理論有多種形式:總體錯誤、預設錯誤。

評論 編輯

對於道德虛無主義最突出的論證是由約翰·萊斯利·麥基提出的「奇特論證(argument from queerness)」。麥基認為世界上不存在有客觀的價值,他說:[2]

如果真的存在客觀價值,那麼它們將會是一種非常奇怪的實體,它們與我們所認識的,宇宙中的任何其他事物完全不同。

既然這種實體是如此奇特,那麼人們就有理由認為它們不應該存在

Mark Timmons 在作品《無基礎的道德:對道德語境主義的辯護》中使用了兩種相關的論證重新構建了麥基的觀點。他的論證基礎是建立在對不符合哲學自然主義的屬性、事實和關係的拒斥之上的。他認為「任何事物,包括所有的特定事件、事實、屬性等等都位於物理世界之中,都是科學的研究對象。」隨後,Timmons 補充道,「這種觀點在當代哲學中的強大吸引力無疑源於現代科學的興起,以及科學是發現現實本質的最佳途徑的信念。」[3]

Timmons 認為,道德被認為是奇特的原因如下:

  • 當我們在日常道德討論尋求其內在本質時,我們往往會認為這些本質是「某種為我們提供理由,並驅使我們行動的東西,這些東西獨立於我們的欲望與好惡而存在。」——這種本質不符合哲學自然主義的主張。
  • 鑑於客觀的道德屬性應當與自然屬性(例如生物學或是心理學)存在隨附關係,那麼道德屬性與自然屬性的關係在形而上學層面上就是神秘的,這不符合哲學自然主義。
  • 當人們支持道德的客觀性,他們也就支持了那些奇特的屬性、事實與關係,那麼他們還必須為人類假設一種奇特的能力,以使我們通過這些能力來認識道德的奇特屬性。

對於上述理論,克里斯汀·柯斯嘉德回應說:[4]

當然存在符合這些標準的實體。不錯,它們是古怪的,並且我們對它們的認識方式與其他任何東西都不一樣。這並不意味着它們不存在.......因為這些事物是人類生活中最熟悉的東西:他們是人,以及其它動物。

對該理論的其它批評指出,由於這種道德實體必須與我們日常的經驗完全不同——因此假定它們位於我們的經驗範圍以外——於是我們就無法以明顯的理由去懷疑或肯定它們的存在;因此,假如有人能夠從獨立的基礎來論證它們的存在(例如使用歸謬法的反證),那麼奇特論證就不能給出一個合理的理由來使我們改變此觀點。Akeel Bilgrami 等人已經按照這些思路提供了一個論據。[5]

Gilbert Harman 認為,我們不必求助於客觀價值的存在來解釋我們的「道德觀察」。[6]

另見 編輯

參考文獻 編輯

  1. ^ 約翰.L.麥凱 著. 哲學的轉向˙語言與實踐譯叢:倫理學─發明對與錯. 上海譯文出版社. 2007-12-01. ISBN 9787532743346 (中文(簡體)). 
  2. ^ Mackie, J. L. Ethics : inventing right and wrong. London. 1990. ISBN 0-14-013558-8. OCLC 24729622. 
  3. ^ Timmons, Mark. Morality without foundations : a defense of ethical contextualism.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ISBN 0-19-511731-X. OCLC 37213813. 
  4. ^ Korsgaard, Christine (1996). The Sources of Normativity. Cambridge and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 ^ Bilgrami, Akeel (2006). Self-Knowledge and Resentment.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6. ^ Harman, Gilbert. The nature of morality : an introduction to ethic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77. ISBN 0-19-502143-6. OCLC 2725781. 

參考書目及進一步閱讀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