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驛傳制度
唐代驛傳制度十分發達。《大唐六典》紀載:「凡三十裏一驛。天下凡一千六百二十有九所,二百六十所水驛,一千二百九十七所陸驛,八十六所水陸相兼。」驛使備有船與馬,方便官吏進行文書往來傳遞。且驛使亦有專用的住宿場所,稱「驛館」。[1]
為避免官員濫用驛館而影響政府財政負擔,因此對驛館有着十分具體嚴格的規定。原則上官員僅有因公才能使用驛館,且平日非急事也不得使用驛馬。但在特殊情形下(主要是節慶、請假時),為了表示皇帝的恩寵,官員也能因私事而使用。
唐朝以長安為中心,設有七條放射狀的重要驛道聯通全國,隨唐的郵驛制已更加完善,但在唐中期後,貪官污吏開始利用驛傳制度來苛扣驛丁的口糧,驛丁生活困苦不堪,故在唐武宗時爆發了第一次的驛丁起義。[2]
使用憑證
編輯驛館的使用需有憑證,通常稱為「傳符、券或牒」,傳符以銅製作,因此為數不多。唐中期後藩鎮勢力增強使乘驛者增多,因此出現「轉牒」的憑證方式,指各地節度使批條子,讓驛使能憑此條子在驛館受到招待,但這種轉牒方式是非法的,並不被官方所允許,門下省發放的「正券、公券」才是正當的憑證,但因藩鎮勢力極大,故驛傳制度仍掌握在藩鎮手上。[1]
唐玄宗時規定,驛使所持之卷符到目的地後應上繳,待事情辦完後再領回,回京城後將憑證交給門下省,憑證是由門下省所負責,上面須註明驛傳行程、經過哪些驛站、要花多久時間等等,憑證若不按期繳回則依律論罪。驛馬的使用,也需憑券牒向驛吏要求馬匹的發放,無券牒而索要驛馬,驛吏和官員都需受到懲罰。驛關也需遵守驛傳制度嚴格檢查,怠忽職守者亦受嚴懲。
馬政管理
編輯驛傳制度最重要的便是馬政的管理與調度,馬匹是重要的交通與通訊工具,是確保國家驛傳體制正常運轉的重要關鍵。唐朝前期的馬政機構,中央與地方間具有統屬關係,地方的州(府)、鎮、縣、戍,都需聽從州的命令,州府掌控軍防形勢,指揮鎮、縣、戍做出部屬。唐前期的馬政是邊防不可或缺的軍事力量,也奠定其在交通上的重要地位。[3]
馬政制度的完善是國力強弱的重要指標,也是經濟、軍事交通運輸的重要工具。唐代建立驛傳制度完整的交通體系,由主幹道與支線形成縱橫交錯的驛傳路線,設有眾多的傳驛與馬坊。馬匹的管理確保了驛傳制度的正常運轉,也建立唐朝中原與周邊民族的聯繫,奠定唐朝的版圖與國力的穩固。[4]
影響
編輯唐朝驛傳制度的管理規定嚴格分明、井然有序,對幅員遼闊的龐大帝國來說,政令通達能夠提高行政效率且節省社會資源,對於唐王朝的經濟、政治和軍事上的功能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但在驛傳制度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一、符卷氾濫,驛館負擔加重;二、使者經常要求超額供給。但究其發生弊端之原因,是因驛傳制度缺乏一個強而有力的監督機制,負責此制度的官員多為兼職,他們既是監督者亦是驛傳的使用者,難以發揮監督之作用。再者,驛傳制度的建設無系統連貫性,各個制度之規定散見於不同律令格式,沒有形成完整的法規。再加上唐中期後,中央勢力衰弱,由藩鎮來掌握驛傳的使用,使得制度受到破壞,並無實際用處。
經費是驛傳制度最大的問題,《大唐六典》規定徵收戶稅時,每年一小稅,供軍國傳驛及郵遞之用。驛傳制度為了方便交通與通訊上的往來,因此在全國設置了龐大且嚴密的驛館網絡,因此維持驛館的運作需要鉅額的經費,它成為財政支出中無法刪減的項目。且驛傳制度也需添購交通工具,驛馬的支出一樣無法避免,每年也需更換老死傷殘的驛馬,其費用一樣鉅額且不可少。其次,驛傳的官吏、來往的官員與馬匹的糧食也是一大筆支出,據估計,人馬每年需耗一百萬石以上之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