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勳章中華民國北京政府頒授給「有勳勞於國家者」以及「有功績於學問及事業者」的勳章,正式名稱為嘉禾章,為北洋政府大總統以外的人能獲得的最高等級勳章[1]。1912年7月29日,陸徵祥簽署《勳章令》正式確立北洋政府的勳章制度。嘉禾章分九等十種,其中二等分為二等大綬嘉禾章和二等嘉禾章。

嘉禾勳章
中華民國大總統授予
創立1912年7月29日
國家 中華民國
頒予「有勳勞於國家者」
「有功績於學問及事業者」
狀態已廢止
授予者中華民國大總統
決定者中華民國大總統
等級第二到十等
級別
上級大勳章

授制 編輯

等級 授勳方式 綬帶顏色
一等 大綬 黃色紅緣
二等 大綬 黃色白緣
三等 領綬 紅色白緣
四等 襟綬加結 紅色白緣
五等 襟綬 紅色白緣
六等 襟綬加結 藍色紅緣
七等 襟綬 藍色紅緣[2]
八等 襟綬 白色紅緣[2]
九等 襟綬 黑色白緣

勛表 編輯

顏色與綬帶相同。

佩戴規則 編輯

一、二等佩戴在上衣左襟下方,大綬由左肩斜至右脅,下結副章於綬末。

三等以領綬佩戴在上衣正中領下方。

四至九等以襟綬佩戴在上衣左襟上方。

註釋 編輯

  1. ^ 最高級是僅限大總統佩戴的大勳章。
  2. ^ 2.0 2.1 王俊明 《民國時期勳章簡介》

參考資料 編輯

《政府公報》第九十一號 勳章令

王俊明 《民國時期勳章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