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部省(日語:民部省みんぶしょう Minbusyō)是日本律令統治時代設置的八省之一,並持續存在,直到明治時代的一個中央政府機構。

律令制時代 編輯

民部省是律令制八省之一,和名是「たみつかさ (民司,Tamitsukasa) 」。總管財政、賦稅,各令制國的戶口、田土、山河、道路、貢物等。民部省作為當時的財政機構,但擁有比今日日本的財政部門大藏省更大的權力,其還負責稅收和戶口管理。必須注意戶籍中,有關姓氏、繼嗣、婚姻是屬於治部省管轄的。[1]

然而,根據862年7月公告,各令制國向中央政府提出的申請,除貢物豁免外,均由太政官決定,並由太政官以太政官符直接通知各國(貢物豁免仍由民部省發佈),該規定在「貞觀式日語貞観式」被確立並延續,此後大多數與民部省相關的職責都改由太政官處理,民部省只處理與地方政府有關的行政事務。

民部省符 編輯

民部省向其管轄的官員和各國國司頒發的公文書稱為民部省符。隨着平安時代中期以後莊園制度的發展,主管田土的民部省參與了莊園相關的工作,處理當時出現的各種與土地所有權問題。經許可頒發太政官官符或民部省符的莊園,稱為官省符莊[2][3]

職官 編輯

民部省長官是正四位下的民部卿,由於是處理土地所有權和稅收的重要職位,因此通常由中納言以上的公卿擔任。另外負責民部省實務的判官--民部大丞和民部少丞也被視為重要官職,他們也被稱為「民部大夫」,按慣例毎年正月民部丞中地位最高者會被授予從五位下的品秩。與六位藏人日語六位蔵人式部丞外記日語外記檢非違使等官職一樣,被授予從五位下的民部丞有資格獲任命為國司官員統領一方。

大輔以下的定員包括 (大輔和少輔後來設置權官日語権官):

次級機構 編輯

明治時代 編輯

明治維新開始後,日本中央官制進行改革,1869年5月19日設置民部官為太政官之一,管理所有國內事務。隔年8月15日戊辰戰爭結束後中央改為二官六省,恢復民部省,9月與大藏省合併,1870年又與大藏省分離。

當時對於民部省與大藏省的分合問題有激烈爭論,漸進派的岩倉具視大久保利通與激進派三條實美木戶孝允產生對立,激進派認為為了強化中央集權,負責徴稅的民部省與主管財政的大藏省應該合併,而且事務上兩省主要官職都是兼任,例如伊藤博文曾擔任民部兼大藏少輔;但是兩省在政策上有所對立,負責地租改正的民部省必須面對地方的窮困問題,而大藏省為了確保收入卻必須增加稅收。

1870年在地方支持下大久保利通等參議決議分離大藏省與民部省,但是政府內部的舊幕府官員反對該決議,事實上舊幕府官員比起藩士接觸更多歐美新事務,對激進改革較為支持。最終1871年民部省併入大藏省,而民部省中負責殖産興業的部門獨立為工部省

參考資料 編輯

  1. ^ 養老律令 職員令. miko.org. [2023-07-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07). 
  2. ^ 早川莊八「制について」『古代史論叢』2 (中)、吉川弘文館、170頁、1978年。
  3. ^ 民部省符是在天皇或太政官授意下發給,因為莊園的不輸之權屬於貢物免除,是前述民部省的職權。

文獻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