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筆太監,為明朝內宮官制,掌宮廷禮儀與糾舉內官,內官差遣原屬內官監,秉筆隋堂太監或八九員、或四五員。

按明朝祖制,司禮監掌印太監不得兼任東廠提督。秉筆太監為司禮監次官,位尊權重僅次於掌印太監;秉筆太監負責將各部大臣之奏章票擬意見呈送皇帝或將皇帝的批示發還內閣。

宣德朝之後始專命內閣任票擬,票擬乃成為內閣專責,條旨須經秉筆太監以朱筆重新謄寫票擬內容,稱為「批紅」。

通說往往在明朝皇帝懈怠國事不理朝政時,給予秉筆太監竊權機會,但萬曆中晚期怠政並無造成秉筆太監專權情事,太監專權主要還是發生在皇帝沖齡登位,後宮又遭女官禮教制約,不方便直接干預政事,近侍才得以擅權;古六省制內外廷設置皆相對應,惟司禮監等同治朝的內閣與外朝御史,掌印秩尊視元輔,掌東廠權重視左都御史兼次輔,積弊為人詬病之事甚夥。但多有誇大之嫌,常侍黃門等亂政歷代皆有,縱向相比為害並不嚴重,即便有宦官亂政時間也並不長。明代各種文獻中,最早冠上司禮監秉筆太監者是馮保嘉靖三十九年以前並無資料可考,而嘉靖朝宦官為害並不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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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