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商口岸
通商口岸一般指近現代西方列強通過不平等條約在中國、日本、朝鮮半島開闢以供國際貿易的條約口岸(英語:Treaty Port)。在中國近現代史中,清政府曾經在條約規定的約開口岸之外自願開放部分口岸以供通商,因此被稱作自辟口岸,二者合稱商埠。[1][2]
中國的商埠
編輯根據條約開放的商埠
編輯英國
編輯- 南京條約(1842年8月29日):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
- 天津條約(1858年6月26日):牛莊(後改為營口)、登州(後改為煙臺)、台灣(台南)、潮州(實際在汕頭)、瓊州(實際在海口)、鎮江、漢口、九江、淡水、南京
- 北京條約(1860年10月24日):天津
- 煙臺條約(1876年9月13日):宜昌、蕪湖、溫州、北海
- 新訂煙臺條約續增專條(1890年3月31日):重慶
- 藏印議訂附約(1893年12月5日):亞東
- 續議緬甸條約附款(1897年2月4日):騰越、梧州、三水(三水縣江根墟)
- 續議通商行船條約(1902年9月5日):長沙、萬縣、安慶、惠州、江門
- 續訂藏印條約(1906年4月27日):江孜、噶達克、亞東
俄國
編輯- 伊犁塔爾巴哈台通商章程(1851年8月6日):伊犁、塔爾巴哈台(今塔城)
- 北京條約(1860年11月24日):喀什、庫倫(今烏蘭巴托)、張家口
- 伊犁條約(1881年2月24日):肅州(嘉峪關)、烏魯木齊、哈密、古城(奇台)、吐魯番、科布多、烏里雅蘇台
法國
編輯- 天津條約(1858年6月27日):臺灣(今臺南市安平區)、淡水(今新北市淡水區)、潮州、瓊州、江寧(南京)
- 續議商務專條(1887年6月26日):龍州、蒙自、蠻耗(今蔓耗鎮)
- 續議商務專條附章(1895年6月21日):思茅、河口
美國
編輯日本
編輯- 馬關條約(1895年4月17日):沙市、重慶、蘇州、杭州
- 通商行船續約(1903年10月8日):長沙、奉天(瀋陽)、大東溝(丹東)
- 會議東三省事宜正約(1905年12月22日):鳳凰城(鳳城)、遼陽、新民屯(新民)、鐵嶺、通江子(通江口)、法庫門(法庫)、寬城子(長春)、吉林、哈爾濱、寧古塔(寧安)、琿春、三姓(依蘭)、齊齊哈爾、海拉爾、璦琿、滿洲里
- 圖們江中韓界務條款(1909年9月4日):龍井、局子街(延吉)、頭道溝、百草溝
根據片面最惠國待遇的原則,一旦與上述國家中的一國簽訂條約開放商埠,則其他國家自動取得在相應商埠地的一切權利。其中,日本在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的四處商埠地,被一些中國歷史學家算作租界。
自辟商埠
編輯1898年,清朝幫辦路礦大臣張翼奏請朝廷開闢秦皇島為商埠。光緒皇帝欽定,將秦皇島闢為商埠。1899年,福建三都澳、湖南岳州被開闢為商埠地。1904年,山東巡撫周馥與其前任袁世凱聯名上奏朝庭,要求濟南、周村、濰縣三地自開商埠,於5月得到批准。1922年12月10日,中國收回膠澳(今青島),開為商埠,設立膠澳商埠督辦公署,直屬北洋政府,其行政區域與德膠澳租借地相同。1929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接管膠澳商埠,後改為青島特別市。
日本的商埠
編輯朝鮮的商埠
編輯參見
編輯- ^ 杜語. 话说通商口岸. 开埠史话. 中國史話·近代中外關係系列. 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 2011-12 [2024-06-13]. ISBN 978-7-5097-2837-6.
- ^ 王淑萍. “商埠”和“通商口岸”. 中學歷史教學參考. 2000,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