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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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語了
編輯寫完了告訴我編輯衝突,然後寫好的內容就都沒了……--HUAJIDOGE(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5:59 (UTC)
- 啊這--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6:16 (UTC)
- 我覺得是不是因為改了條目標題的緣故?--AndyPKU(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6:40 (UTC)
- 你應該去查查你的「貢獻」里,那裏有你遺失的內容。--AndyPKU(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6:41 (UTC)
- @HUAJIDOGE:建議閣下在發現編輯衝突後嘗試解決。可以將自己新寫的內容的原始碼複製下來。-- 2022年6月12日 (日) 02:25 (UTC)
為什麼還要「陳某志」「陳某志」的叫?
編輯嫌犯為什麼還要為其隱諱?完全不理解啊。--AndyPKU(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5:11 (UTC)
- 改得好!為這些惡人隱什麼諱?是非不分!--AndyPKU(留言) 2022年6月11日 (六) 15:14 (UTC)
- 帶着濃烈情緒來編輯維基百科,這樣很容易會違背維基百科的原則--BBQ-Chris(留言) 2022年6月19日 (日) 20:45 (UTC)
- @AndyPKU:現在是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人,截止目前還沒有被正式定罪,按照法律要求,一個人在被定罪之前都是無罪的,名字應當依法隱藏,等到定罪之後再寫全名Forza Ferrari ! 2022年6月12日 (日) 00:33 (UTC)
- 沒有法定規定要隱藏。有媒體報道就可以寫。這個是輿論監督,應該可以公開--QiuLiming1(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2:09 (UTC)
- 可是我們這裏不是法律啊,我們不是法院不是檢查院啊。我們為什麼要遵循這樣的規定?--AndyPKU(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5:49 (UTC)
- @NanoKid @AndyPKU 查了一下,應該沒有法律規定。12309檢察網的起訴書都沒有被法院判決,但有些還是公佈了全名,例如馬志兵危險駕駛案。另外,信息保護法第十三條第5款:「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在合理的範圍內處理個人信息」也規定了公開這種信息沒有什麼問題。--QiuLiming1(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14:44 (UTC)
標題更改
編輯原標題「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是否更改為 "唐山燒烤店群毆女子事件"or"唐山燒烤店群體暴力事件"--Funyii(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3:57 (UTC)
- 我認為太複雜了,要不就「唐山打人案?」(媒體報道使用的標題)--QiuLiming1(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4:10 (UTC)
- @QiuLiming1 這個太籠統了,沒有區分度。難道唐山就沒有其他打人事件了嘛,是吧,總該讓人一目了然的明確是哪個事件罷?--AndyPKU(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14:49 (UTC)
- 支持「2022年唐山惡意傷人案」或"2022年唐山打人案」--QiuLiming1(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15:35 (UTC)
- @QiuLiming1 這個太籠統了,沒有區分度。難道唐山就沒有其他打人事件了嘛,是吧,總該讓人一目了然的明確是哪個事件罷?--AndyPKU(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14:49 (UTC)
- 「2022年唐山惡意傷人案」比較規範。--AdrianLaw0330(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05:15 (UTC)
- 我覺得使用「唐山燒烤店恐怖打人事件」更加合理比較很多。--Sieats macedonia(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12:35 (UTC)
- 「恐怖」這個詞主觀色彩太濃,肯定不宜。--AndyPKU(留言) 2022年6月12日 (日) 14:50 (UTC)
- @Funyii 已經移動頁面到新的標題上了。--Sieats macedonia(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2:32 (UTC)
- what?! 還沒有討論出共識 你怎麼移動了--Funyii(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2:16 (UTC)
- (!)意見 爲什麼要將「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更改爲「唐山燒烤店群體暴力事件」?Un1Gfn(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1:19 (UTC)
建議改名:「唐山烧烤店群体暴力事件」→「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
編輯「唐山烧烤店群体暴力事件」 → 「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是媒體報道的常用名稱,而「唐山燒烤店群體暴力事件」可能為原創研究--12З4567(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09:50 (UTC)
- (+)支持 事件爲單方面毆打而非互相毆打、不適用「群體暴力」。Un1Gfn(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1:16 (UTC)
- (+)支持 --居上位而不驕,居下位而不憂※(請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1:36 (UTC)
- (!)意見「打人」一詞是否過於口語?--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2年6月13日 (一) 12:15 (UTC)
- (+)支持 我覺得該使用「唐山打人案」比較更加合理很多。--Sieats macedonia(留言) 2022年6月13日 (一) 13:08 (UTC)
- (+)支持我也覺得用「暴力」容易讓人產生「互毆」的聯想。這其實是個單方面的事件(儘管一方做出了有限的反擊)--AndyPKU(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00:26 (UTC)
- 「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獨一無二,共識似乎是無需附帶年份,@U:Yinyue200,作爲最上一次的移動者,您同意去除年份嗎?--神秘悟飯 2022年10月16日 (日) 12:13 (UTC)
- 同意移動到「唐山燒烤店打人事件」。--Yinyue200(留言) 2022年10月16日 (日) 12:18 (UTC)
我不是很理解1234567君對我的撤銷操作的理由是什麽。第一:關於網易號的來源根據社群共識:新聞媒體機構認證賬號發佈的內容,可作為第二手來源使用。但即使屬於上述情況,也應該慎用,建議儘量尋找更可靠的來源替代。
然而經搜索,發現有:[1]、[2]等來源可替代之,然而上述兩個來源均未明確説明與唐山烤肉店事件有明確的關聯性,僅稱發生於唐山市。所以應當移除其內容;第二:其餘來源,包括:[3]、[4]、[5],也未明確提及與燒烤店事件之關聯性。亦有瑣碎章節之嫌,並且使用多個來源總結出新的立場,即章節最上方——該案引出一系列相關案件,多名舉報人通過微博、抖音等網絡平台發佈實名舉報視頻,經網友大量轉發後警方介入。
同時「多名舉報人」也違反不要模稜兩可指引,沒有明確指明是哪些舉報人。--紹💓煦意見箱 · sign 2022年6月15日 (三) 12:25 (UTC)
- 更正錯誤,經查證來源四有提及「
咱們都知道唐山機場路發生的事
」一說,所以關於來源四無關聯性一結論不成立,但該來源僅稱是派出所工作人員發話,無法證明是該女子受烤肉店事件影響而實名擧報。--紹💓煦意見箱 · sign 2022年6月15日 (三) 12:36 (UTC)- 個人認為關聯性是顯然的,這幾個事件都緊跟打人事件出現,正如寫「參見」中的相關案件不需要可靠來源一樣,只要事件本身有來源,一般人的認知足以判斷其大概率與本次事件相關,即可放在這裏。--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15:14 (UTC)
- 你的認知是錯誤的,「參見」一般只是「與一條目所描述主題相似的其它條目」而已,並非「條目正文」章節,所以當然不需要可靠來源。--紹💓煦意見箱 · sign 2022年6月15日 (三) 16:27 (UTC)
- 個人認為關聯性是顯然的,這幾個事件都緊跟打人事件出現,正如寫「參見」中的相關案件不需要可靠來源一樣,只要事件本身有來源,一般人的認知足以判斷其大概率與本次事件相關,即可放在這裏。--Yinyue200(留言) 2022年6月15日 (三) 15:14 (UTC)
- 抱歉,我剛才看到聯合早報關於衍生事件的來源,證明也許有更好的來源以證明關聯性,我決定撤回我的請求。不過需要提醒@Yinyue200的是,我們應當「按照來源」編寫內容,我們必須列明與條目主題直接相關、且直接支持條目內容的可靠來源。而使用一般人的認知去判斷不同事件之間的相關性是錯誤的。這一段落確實需要改寫,但的確不宜一次性刪除,這是我的過失,我應當承認。--紹💓煦意見箱 · sign 2022年6月15日 (三) 22:47 (UTC)
不理解為何刪除「引發舉報潮」-其他案例
編輯不理解1234567為什麼要刪除引發舉報潮的那些案子,這顯然是有相關性的一些事情呀。而且有參考來源佐證 FOVEI9811(留言) 2022年6月17日 (五) 07:08 (UTC)
- 幫忙at用戶(@12З4567:)。--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2年6月18日 (六) 10:09 (UTC)
- 把@Nishino_Asuka:也叫過來。--12З4567(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10:13 (UTC)
- 實際上我也認為這些沒必要刪,但因為所佔比重問題,以及擔心IP用戶或新用戶大幅添加內容,就把這些內容刪了。可以再補上「其他」段落,但需壓縮到100字左右,不要過長。注意應使用敘述而不是列舉的形式。--12З4567(留言) 2022年6月18日 (六) 10:23 (UTC)
- 已經請求保護。有些IP用戶添加原創研究--QiuLiming1(討論 清理小作品) 2022年6月18日 (六) 19:14 (UTC)
- 那這樣的話可以考慮等待條目穩定之後,把語言精煉一下加回去。--Leiem(留言·簽名·維基調查) 2022年6月20日 (一) 01:58 (UTC)
- 已經加了一個案例,請仔細檢查我的編輯Special:Diff/72396552,覺得沒必要可以回退。--QiuLiming1(清理小作品 討論) 2022年6月28日 (二) 03:21 (UTC)
- 我剛才把那個案例移除了。移除的理由可能有點問題,但是我搜索發現原來的所有可靠來源都已經找不到了,這樣就無法證明案例的真實性。有可靠來源的案例確實很不好找。--12З4567(留言) 2022年7月6日 (三) 20:09 (UTC)
- 已經加了一個案例,請仔細檢查我的編輯Special:Diff/72396552,覺得沒必要可以回退。--QiuLiming1(清理小作品 討論) 2022年6月28日 (二) 03:21 (UTC)
備用內容
編輯7月3日,距雷霆風暴結束後,河北唐山市豐潤區豐登塢派出所證實,管轄區在7月2日發生刑事案件,兩人不幸身亡。官方通報結果為扎傷事件,經搶救無效身亡。
這句話由Mytaylorsmite加上,因為沒有來源,而且不太重要,我把它刪除了.--QiuLiming1(清理小作品 留言) 2022年7月5日 (二) 18:40 (UTC)
- 我把它加上去了,我以前以為是什麼交通事故扎傷之類的。--QiuLiming1(清理小作品 留言) 2022年7月7日 (四) 20:17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