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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3年5月12日 (五) 05:24 (UTC)回覆

關於「藝人雜誌畫報拍攝與廣告代言問題」細部問題指教 編輯

閣下您好,最近才看到您對於本人提出之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求助/存檔/2024年3月#藝人雜誌畫報拍攝與廣告代言問題之回應,有以下問題請教,謝謝!雜誌畫報應只刪除未有來源的內容嗎?若要刪除則應以何項規定為理由刪除呢? 目前由於廣告代言已有維基百科共識已然有所改善,惟藝人明星拍攝之雜誌畫報存於維基百科之藝人頁面之情況不勝枚舉,本人與閣下想法雷同,然目前沒看到具體可以解決的方法,想請問閣下有什麼想法嗎?(感覺這個問題可能不應該來問您,但我看了您的各種編輯內容,十分專業熟練,而本人對於維基百科除了一般的編輯,其他尚在學習中(笑),想說可以問問您的想法!)Tifffanyyy留言2024年5月8日 (三) 10:07 (UTC)回覆

@Tifffanyyy您好,問問不敢當,分享一下實際操作下來的經驗而已。
基本上,只要是「雜誌、畫報、寫真集」諸如此類登上單集內容的紀錄,無論有無來源,以目前社群的共識皆應維基百科:維基百科不是什麼的方針來刪除。所以當您巡視到某條目因愛好者內容成災時,請以維基百科:勇於更新頁面的勇氣來刪除不當內容,因為我們都是為了條目好,否則維護性模版就算再掛N年也不會有人動手整理的,但最後要記得在編輯摘要寫上編輯依據(上敘的方針指引)。
比較麻煩的,若當您若遇見條目愛好者再加以恢復原始編輯時,可先到對方的留言版告知問題所在以免引起編輯戰,若仍不幸遇到不理性的粉絲編輯者,就只好提報到Wikipedia:互助客棧讓大家來討論或到Wikipedia:管理員佈告板/編輯爭議請求管理員協助,一旦上升至此都會有資深編輯者幫助執行正確的模式。
若有問題我們可再一同分享,祝日安編安。--Loveuu23 (留言) 2024年5月8日 (三) 12:48 (UTC)回覆

廣告代言 編輯

進一步解釋李奎炯條目回退操作(Special:Diff/82635508)的編輯摘要,WP:廣告代言指出加入廣告代言內容的前提是介紹的必要性,形成指引的討論中似乎認為「必要性」是指該廣告對傳主、廣告品牌或社會有特別意義或引起重大輿情(如討論中提及黎明與電訊廣告的例子)。另外,韓國藝人的廣告代言報道多為新聞稿(個人觀察),而該討論中有編者認為新聞稿不被視為二手來源。--Hercoffee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9:34 (UTC)回覆

@Hercoffee:這個社群共識在客棧提出時我有關注到所以並不陌生,但我們應以WP:廣告代言結論出來的格式指引而言並非其討論過程。
首先「其佔比應反映相關工作對條目主體的事業的重要性」相當主觀,比如李俊昊好了,他近年的活動比重幾乎都在商演與代言,在其條目中也佔了不少比重(您可去巡視),但若N年後他的比重不在此而減少其廣告代言的內容時,要以「非重要性」來刪除之前紀錄嗎?不能這樣說吧?
再者,韓網新聞稿若是出自可信媒體(並非被列為維基百科:可靠來源/常見有爭議來源列表)自是屬於WP:NEWSORG,為何不可視為可供查證可靠來源
最後是編排模式,我原是認為「列項」也亦為散文方式一種,若您覺得仍需以段落表達我也予以接受。
綜所上述,我覺得只要編排模式符合、舉證之責每項都有盡到,並非全面刪除,優良條目劉德華#代言廣告也是如此編輯。
回到李奎炯的條目中,我會先去確認此演員於廣告代言上的活躍度再考慮是否要以散文方式重新編寫一次,謝謝您與我討論,祝編安順心。--Loveuu23 (留言) 2024年5月14日 (二) 12:38 (UTC)回覆
  1. 結論是由討論過程總結得出,我認為不應該拋開討論過程。似乎您認為「其佔比應反映相關工作對條目主體的事業的重要性」中的「佔比」是指工作比例或工作量?我覺得指的應該是內容的篇幅長度,重要性有二次來源來印證,所以這句話應該沒有主觀的問題。
  2. 李俊昊的例子並不恰當,他並未中斷影劇或歌手的演出,如若有來源證明廣告代言對其某階段有重要影響,我認為可以保留,否則理應刪除。類似的像全智賢,作品間隔期間的工作皆為廣告代言,沒有來源證明對她有特別意義的,同樣也不應寫入。極端例子像元斌,他或許可以稱得上廣告代言佔據事業的重要部分。
  3. 新聞稿是一種自我宣傳手段,僅有新聞稿來源有宣傳之嫌。
  4. 我認為劉德華並不是一個適合參考的例子,評優時間是在2015年。
--Hercoffee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4:13 (UTC)回覆
@Hercoffee:若以您的認知,那能列入編輯也的確是「極端」例子而已。感謝您的回覆~--Loveuu23 (留言) 2024年5月15日 (三) 04:52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