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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5月12日 (五) 05:24 (UTC)回复

关于“艺人杂志画报拍摄与广告代言问题”细部问题指教 编辑

阁下您好,最近才看到您对于本人提出之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求助/存档/2024年3月#艺人杂志画报拍摄与广告代言问题之回应,有以下问题请教,谢谢!杂志画报应只删除未有来源的内容吗?若要删除则应以何项规定为理由删除呢? 目前由于广告代言已有维基百科共识已然有所改善,惟艺人明星拍摄之杂志画报存于维基百科之艺人页面之情况不胜枚举,本人与阁下想法雷同,然目前没看到具体可以解决的方法,想请问阁下有什么想法吗?(感觉这个问题可能不应该来问您,但我看了您的各种编辑内容,十分专业熟练,而本人对于维基百科除了一般的编辑,其他尚在学习中(笑),想说可以问问您的想法!)Tifffanyyy留言2024年5月8日 (三) 10:07 (UTC)回复

@Tifffanyyy您好,问问不敢当,分享一下实际操作下来的经验而已。
基本上,只要是“杂志、画报、写真集”诸如此类登上单集内容的纪录,无论有无来源,以目前社群的共识皆应维基百科:维基百科不是什么的方针来删除。所以当您巡视到某条目因爱好者内容成灾时,请以维基百科:勇于更新页面的勇气来删除不当内容,因为我们都是为了条目好,否则维护性模版就算再挂N年也不会有人动手整理的,但最后要记得在编辑摘要写上编辑依据(上叙的方针指引)。
比较麻烦的,若当您若遇见条目爱好者再加以恢复原始编辑时,可先到对方的留言版告知问题所在以免引起编辑战,若仍不幸遇到不理性的粉丝编辑者,就只好提报到Wikipedia:互助客栈让大家来讨论或到Wikipedia:管理员布告板/编辑争议请求管理员协助,一旦上升至此都会有资深编辑者帮助执行正确的模式。
若有问题我们可再一同分享,祝日安编安。--Loveuu23 (留言) 2024年5月8日 (三) 12:48 (UTC)回复

广告代言 编辑

进一步解释李奎炯条目回退操作(Special:Diff/82635508)的编辑摘要,WP:广告代言指出加入广告代言内容的前提是介绍的必要性,形成指引的讨论中似乎认为“必要性”是指该广告对传主、广告品牌或社会有特别意义或引起重大舆情(如讨论中提及黎明与电讯广告的例子)。另外,韩国艺人的广告代言报道多为新闻稿(个人观察),而该讨论中有编者认为新闻稿不被视为二手来源。--Hercoffee留言2024年5月14日 (二) 09:34 (UTC)回复

@Hercoffee:这个社群共识在客栈提出时我有关注到所以并不陌生,但我们应以WP:广告代言结论出来的格式指引而言并非其讨论过程。
首先“其占比应反映相关工作对条目主体的事业的重要性”相当主观,比如李俊昊好了,他近年的活动比重几乎都在商演与代言,在其条目中也占了不少比重(您可去巡视),但若N年后他的比重不在此而减少其广告代言的内容时,要以“非重要性”来删除之前纪录吗?不能这样说吧?
再者,韩网新闻稿若是出自可信媒体(并非被列为维基百科:可靠来源/常见有争议来源列表)自是属于WP:NEWSORG,为何不可视为可供查证可靠来源
最后是编排模式,我原是认为“列项”也亦为散文方式一种,若您觉得仍需以段落表达我也予以接受。
综所上述,我觉得只要编排模式符合、举证之责每项都有尽到,并非全面删除,优良条目刘德华#代言广告也是如此编辑。
回到李奎炯的条目中,我会先去确认此演员于广告代言上的活跃度再考虑是否要以散文方式重新编写一次,谢谢您与我讨论,祝编安顺心。--Loveuu23 (留言) 2024年5月14日 (二) 12:38 (UTC)回复
  1. 结论是由讨论过程总结得出,我认为不应该抛开讨论过程。似乎您认为“其占比应反映相关工作对条目主体的事业的重要性”中的“占比”是指工作比例或工作量?我觉得指的应该是内容的篇幅长度,重要性有二次来源来印证,所以这句话应该没有主观的问题。
  2. 李俊昊的例子并不恰当,他并未中断影剧或歌手的演出,如若有来源证明广告代言对其某阶段有重要影响,我认为可以保留,否则理应删除。类似的像全智贤,作品间隔期间的工作皆为广告代言,没有来源证明对她有特别意义的,同样也不应写入。极端例子像元斌,他或许可以称得上广告代言占据事业的重要部分。
  3. 新闻稿是一种自我宣传手段,仅有新闻稿来源有宣传之嫌。
  4. 我认为刘德华并不是一个适合参考的例子,评优时间是在2015年。
--Hercoffee留言2024年5月15日 (三) 04:13 (UTC)回复
@Hercoffee:若以您的认知,那能列入编辑也的确是“极端”例子而已。感谢您的回复~--Loveuu23 (留言) 2024年5月15日 (三) 04:52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