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揽诉讼(英语:Champerty)在香港是刑事罪行,原意是要保护律师这个专业及使没有律师资格的人(unqualified person)不能与律师竞争,以确保客户的利益也受到保护。

根据香港终审法院在 Winnie Lo v. HKSAR (2012) 15 HKCFAR16[1] 的判决,包揽诉讼的定义,用一般市民的字眼来形容,是指有人干涉一场诉讼并瓜分赔偿。

所以刑事包揽诉讼的定义包括以下两个要素: 1. 诉讼代理人不成功不收费;及 2. 瓜分客户的赔偿:意思是按百分比收取法庭所判决出来的赔偿金额,没有按照律师的工作时数收取律师费。只是按时收费的律师就算不先收费也不是包揽诉讼。

在香港进行诉讼,律师的收费是按照律师的工作时数(hourly rate)收取律师费。一般来说,法庭会命令诉讼的败方赔偿胜方应得的赔偿及律师费。律师行是可以不预先收取律师费,在没有瓜分赔偿的情况下只收按时计算的律师费在法律上不是包揽诉讼。

香港的司法制度及法治是建基于公正的法官在诉讼双方持不同意见的律师的协助下就每一个案件仔细地分析案情,再作出公平的判决。律师本身不是法官,只要表面证据成立,律师就有责任帮助客户处理申诉案件,而决定是否赔偿则是由法庭裁决。

包揽诉讼除了可处罚款,亦可被判最高7年的有期徒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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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香港终审法院. WINNIE LO v. HKSAR [2012] HKCFA 23; (2012) 15 HKCFAR 16; [2012] 1 HKC 537; FACC 2/2011 (23 February 2012). hklii.org. [2022-02-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