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

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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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内容描述 单价 HK$ 港元
15 本 魏计词典 200.00 3,000.00
50 本 维机教科书 5.00 250.00
总计港元 $3,250.00

发票,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服务的名称、品质、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发票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发票也通常称为付款单。为内部审计核数,每一张发票必须有独一无二的流水账号码,防止发票重复或跳号。

中文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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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中的“发票”一词最早源于明朝,指皇帝代拟的奏章朱批。经济活动中的“发票”于清朝中晚期随着跨地域采购、销售行为的增长而出现,源于“书契”,是商户记录其商品买卖、发货、销售的一个凭证,由毛笔在空白纸直接开具。1920、1930年代中国广东、上海、北平、东北等地出现了预印有交易明细的表格式发票,是收到西方影响的结果[1]。当时民国政府规定,任何交易均需开具发票,而发票背面均需张贴印花税票以便政府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税务总局于1951年加强了对发票的全面管理,由商户或同业公会管理转变为由税务机关管理[2][3];同时推行表格式发票为主体,定额发票、限额发票、剪贴发票为辅的统一发票[4][5]

目前在中国大陆,付款单、收款收据在民间有时也被统称为发票。当局的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发票称为税务发票。政府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税务发票中也分别有普通发票及专用发票两种,除纸质发票外还有电子发票,二者效力相同。

在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于1951年在台湾省推行统一发票,1960年推进至金门马祖[1]。台湾在日治时期使用的付款凭证名称有“领收证”、“领收书”等。

在香港、新加坡和澳门,发票对应英文的invoice和葡萄牙文的factura,由公司自行印制并经公司法人签字/盖章生效。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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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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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百年風華發票-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PDF). 中华民国财政部. [2019-04-2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4-27). 
  2. ^ 能说话会行礼的老发票. 湖北日报 (湖北省人民政府). 2022-06-24. 
  3. ^ 清代发票亮相兰州 200余张发票诉百年历史文化. 中国新闻网. 2017-04-14. 
  4. ^ 刘金涛. 从发票历史看虚开. 中国会计视野. 2018-05-02. 
  5. ^ 东方网:从手填到在线开具 上海三百年老店见证新中国发票变迁史.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2019-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