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时国籍法

比利时国籍法乃是根据《有关比利时国籍的法案》订立[1],旨在确立比利时公民的定义,以及规范加入和退出比利时国籍的方式。

比利时国籍法
比利时联邦议会
有关比利时国籍的法案
制定机关比利时联邦政府
制定日期1984年6月28日(新国籍法)
施行日期1985年1月1日(新国籍法)
现状:已施行

比利时国籍法同时采取血统主义属地主义的方式,以界定比利时公民身份。

历史 编辑

最早的一套《比利时国籍法》于1932年12月14日颁布,并曾于1951-67年间六度修订。在1967年第六次修订前,旧国籍法主要依循父系血统主义,以辨别比利时公民身份。

由于原来的旧国籍法无法适应比利时的长远发展,比利时联邦政府于1984年另订一部新的国籍法,成为现行的《比利时国籍法》,于同年6月28日正式通过。随后,该法案亦获得比利时国王御准,于1985年元旦起取代旧国籍法[2]。自1991年起,新国籍法曾多次修订,而最近一次修正是在2018年。

取得比利时国籍 编辑

凭出生途径 编辑

旧国籍法 编辑

所有在1984年12月31日或以前(即旧国籍法仍然生效时)出生人士,必须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才能凭出生而取得比利时国籍[3]

  • 婚生:其父亲必须具备比利时国籍
  • 非婚生:生父/母其中一方必须具备比利时国籍,并已向当局申报抚养权[4]

而根据新国籍法的过渡条文,于1967年1月1日(即旧国籍法最后一次修订生效日)至1984年12月31日前出生、并且具备上述条件人士,于1985年1月1日起仍为比利时公民。

新国籍法 编辑

而自1985年1月1日(新国籍法生效日)起,循出生而获授予比利时国籍的对象有所扩大,详列如下[5]

  • 于比利时出生,而父或母任何一方具备比利时国籍,不论婚姻状况
  • 于原比利时殖民地出生,但以该等殖民地的独立日为限:
  • 于海外出生,而父或母任何一方具备比利时国籍,并于该人5岁前向当局作出申报(若没有及时申报,只有该人在18岁前未曾持有其他国籍的情况下,才获保留国籍)

此外,若该人于比利时出生,但父母只有外国国籍,只要符合以下其中一项特定条件,亦可凭出生而成为比利时公民:

  • 在18岁前退出或未曾持有其他国籍
  • 父或母最少一方亦于比利时出生,且于该人出生前10年,有最少5年在比利时合法定居
  • 父母均于外国出生,并已于比利时合法定居最少10年,以及在该人12岁前向当局作出申报
  • 由出生于比利时的外国人领养,且于该人被领养前10年,有最少5年在比利时合法定居

凭出生以外途径 编辑

按照新国籍法的规定,18岁或以上的外国人若要成为比利时公民,可按照所需条件,循声明或归化途径入籍[6],分别在于政府只对受理归化与否,才具有酌情权。

按照现时的情况,循声明途径入籍为外国人成为比利时公民的最主要途径,每年大概有3-4万宗个案。目前,该等移民主要来自叙利亚摩洛哥罗马尼亚伊拉克阿富汗[7]

而对于18岁以下的外国人而言,若其父或母任何一方成功循以下途径入籍,他们将一并成为比利时公民[8]

声明 编辑

外国人若要循声明方式成为比利时公民,只需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即可:

  • 自出生起已在比利时居住
  • 已于比利时住满5年,并符合当局订定的语言能力、经济能力及适应当地生活的指标
  • 已于比利时住满5年,并与比利时公民结婚最少3年,则仅需符合适应当地生活的指标
  • 已于比利时住满10年,则仅需符合语言能力,以及适应当地生活的指标
  • 若为退休、残疾人士,则仅需于比利时住满5年

有关声明仪式的内容,详见下文“入籍仪式”部分。

归化 编辑

归化亦是外国人加入比利时国籍的另一种方式,但必须符合以下所有特殊条件,并通过归化委员会的审批[9]

  • 必须为当局认定、有助增强比利时国际形象的特殊人才(包括运动员、科学家等)
  • 必须解释无法循声明途径入籍的原因

由于归化入籍方式专为特殊人才而设,申请人获豁免居留期要求(而在2013年元旦前,则仍需在比利时住满3年)。

已停止受理的入籍方式 编辑

  • 与比利时公民结婚而直接入籍(随旧国籍法失效,而于1985年1月1日起取消)
  • 18-22岁持多重国籍人士,循国籍选择手续入籍(2013年起取消)

恢复比利时国籍 编辑

除了依法被剥夺国籍外,其他自愿或被自动退出比利时国籍的人士,均可申请复籍,要求如下[10]

  • 在比利时住满一年
  • 必须解释申请复籍的原因(除了因为未有申报在海外居住而被自动退籍,但目前已返回比利时居住的人士)

丧失比利时国籍 编辑

若符合下列三种情况的其中一种,有关人士将丧失比利时国籍[11]

  • 自行退出:年满18岁、并已取得其他国籍的比利时公民,可向当局申请退出比利时国籍。
  • 强制剥夺:若在申请入籍时弄虚作假,并被查出,或在入籍后干犯可判处5年或以上监禁的严重罪行,将被剥夺比利时国籍。
  • 自动退出:若比利时公民在海外出生及居住、具有多重国籍,而且没有在18-28岁期间满足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 申请/续领比利时护照或/及身份证
    • 受雇于比利时驻外机构或公司
    • 向比利时驻外机构申报保留国籍[12]

他们将被自动退出比利时国籍。

此外,若父母均丧失比利时国籍、儿童被外国人领养,以及原先为无国籍的比利时儿童在18岁前获得其他国籍,18岁以下儿童亦会因而失去比利时国籍。

上述人士(除了被强制剥夺者)虽然已经退出比利时国籍,但不论是否有意复籍,仍具有在比利时的永久居留权[13]

有关多重国籍的规定 编辑

自2008年4月28日起,比利时全面容许公民持有多重国籍,但具体仍受限于相关第三国的国籍法规定[14]。此前,比利时公民可持有的多重国籍,仅限于奥地利、丹麦、法国、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挪威、西班牙及英国。

而按照2007年6月9日前的规定,比利时公民不能持有多重国籍,否则会被自动退出比利时国籍。

申请入籍及相关仪式 编辑

不论申请入籍途径,申请人均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副本,以作核实:

  • 身份证副本(编号字轨必须为B、C、D、E/E+、F/F+或M,代表申请人具永久居留权,并已满足定居年期)
  • 出世纸(在原籍国具法律效力的核证副本)及以比利时法定语文翻译的副本[15]
  • 语言能力证书(申请恢复比利时国籍人士获豁免)

若申请人初步成功申请入籍,申请人必须于居住地所在的国籍登记处,出席声明仪式,并亲自以法文或荷兰文,书写及签署以下声明书,内容如下:

法文版(具法律效力):

Je déclare vouloir acquérir la nationalité belge et me soumettre à la Constitution, aux lois du peuple belge et à la Convention de sauvegarde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es libertés fondamentales.

荷兰文版(具法律效力):

Ik verklaar Belgisch staatsburger te willen worden en de Grondwet, de wetten van het Belgische volk en het Verdrag tot bescherming van de rechten van de mens en de fundamentele vrijheden te zullen naleven.

英文语意如下:

I declare my desire to acquire the Belgian nationality and to submit myself to the Constitution, the laws of Belgium, and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Fundamental Freedoms.

中文语意如下:

本人谨此声明加入比利时国籍之意愿,并必遵行宪法、比利时法律,以及欧洲人权公约

而在声明仪式完成后,有关申请会提交予检察官作犯罪纪录审核。一般而言,若在声明签立后4个月内没有收到任何决定书,或获发“正面决定书”,即算成功入籍。随后,相关人士会获邀办理公民身份证,而名单亦会刊生效[16]

若因获发“负面决定书”而入籍失败,申请人亦可向法院上诉,寻求推翻此决定。

比利时公民的权责 编辑

比利时公民享有以下权利:

  • 具备欧盟公民身份
    • 可于欧盟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享有迁徙及工作自由
    • 参与欧盟及比利时国内各级选举
    • 在海外急需协助时,若比利时于该国并无设立驻外机构,可向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同类机构求助
  • 合资格申领(及续领,在海外亦然[17]比利时护照及身份证,当中前者可于全球187个国家享有免预先签证待遇[18]
  • 在加入市籍后,可享用所在市镇的各种公共服务

然而,比利时公民亦须遵守国内及欧盟法律;此外,外国人在完成入籍手续以后,亦必须第一时间加入居住地的市籍。

参考资料 编辑

  1. ^ Code de la nationalité belge. 1984-06-28 [with later modifications] [2021-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3). 
  2. ^ Revue du Notariat Belge. Commentary on reforms to Belgian nationality code (PDF). September 1984 [2021-07-1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7-18). 
  3. ^ FPS Foreign Affairs. Born to a Belgian parent. [2021-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5). 
  4. ^ FPS Foreign Affairs. Acknowledgement of parentage. [2021-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0). 
  5. ^ FPS Foreign Affairs. Born in Belgium. [2021-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7). 
  6. ^ FPS Foreign Affairs. Acquisition of Belgian nationality. [2021-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19). 
  7. ^ Statbel. Changements de nationalité. [2021-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15). 
  8. ^ FPS Foreign Affairs. Obtaining citizenship through a parent. [2021-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7). 
  9. ^ Factsheet on Naturalisations (PDF). The Belgian Chamber of Representatives. 2006-05-01 [2007-11-1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05-11-12). 
  10. ^ FPS Foreign Affairs. Regaining Belgian nationality. [2021-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21). 
  11. ^ FPS Foreign Affairs. Losing Belgian nationality. [2021-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4-02). 
  12. ^ FPS Foreign Affairs. Retaining Belgian nationality. [2021-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19). 
  13. ^ Loi sur l'accès au territoire, le séjour, l'établissement et l'éloignement des étrangers. 15 December 1980 [2021-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7-19). 
  14. ^ FPS Foreign Affairs. Possessing several nationalities. [2021-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16). 
  15. ^ FPS Foreign Affairs. Tool to check if document legalisation is required. [2021-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4). 
  16. ^ Objectif ASBL. Recent Moniteur Belge publications with names of newly naturalised citizens. [2021-07-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4). 
  17. ^ Le Code consulaire. 2013-12-21 [2021-07-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8). 
  18. ^ The Henley Passport Index: Q3 2021 Global Ranking (PDF). Henley & Partners. [2021-07-14].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7-08). 

外部链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