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选举制度
澳门选举制度指的是澳门行政长官选举和澳门立法会选举。
行政长官选举
编辑澳门行政长官的任期为五年,得到选举委员会六分之一的提名比例即可成为候选人,参与选举[1]。
2012年选举法修改
编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2年6月30日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以下简称附件一修正案),从而完成了修改《澳门基本法》附件一的法定程序。
通过修改《行政长官选举法》,于2012年9月11日正式生效,主要内容包括:将选举委员会由原来300人组成,增加至2014年选举第四任行政长官人选的选委会共400人组成;适当分配选委会各界别或界别分组的委员名额,兼顾社会各阶层各界别的利益;在选委会人数增加至400人的情况下,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人数由50名选委会委员增加至66人,以维持原规定六分之一的提名比例;将选委会委员选举中法人选民的投票人数由11人增至22人;取消选委会委员选举中的“自动当选”机制。
立法会选举
编辑澳门立法会是由33名议员组成,任期为4年,其中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14名;间接选举产生的议员12名;由行政长官委任的议员7名[2]。
政治社团或由300至500名本身为有投票资格选民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有权提出候选名单。而年满18周岁且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自然人,如已作选民登记并被登载于本年一月展示的选民登记册的选民,可在立法会选举中选出14名直选议员。
提名委员会须最少由该选举组别被登录于本年一月展示的选民登记册内的法人总数的百分之20组成,如计算所得数字并非整数,则以上一个较小的整数为准。提名委员会可透过其受托人提出候选名单。
间选议席按下列选举组别产生:(一)工商、金融界选举组别产生4名议员;(二)劳工界选举组别产生2名议员;(三)专业界选举组别产生3名议员;(四)社会服务及教育界选举组别产生1名议员;(五)文化及体育界选举组别产生2名议员。
议席产生方法
编辑两种选举中,得票数目转换为议席的方法是:把每张候选名单的得票数按名单内候选人的排名序除以1、2、4、8及续后以一倍递增之数,以此方法为各张候选名单的候选人计算出一个决定其能否取得议席的商数,继而将各个商数由大至小排列,按大者先得原则进行议席配给,一个商数获配给一个议席,直至全部议席配给完尽为止。
为最后一个议席进行配给时,如果遇上商数相同的情况,该议席配给尚未取得议席的有关名单;如果各张名单均已取得议席,该议席配给予得票较多的有关名单;又如果各有关名单的得票数也相同,则以抽签方式决定。
7名议员由行政长官于收到总核算结果后15日内委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编辑澳区全国人大代表是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人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行使国家立法权的代表,代表名额为12人。按照《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澳门选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
澳区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和内地不同,每届的代表是依据上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所选出的。
澳区全国人大代表是由选举办法所提名、之后正式选举出12人,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确认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选举投票日列表
编辑年度 | 投票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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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 | 市政议会 | ||
1976 | 待查 | ||
1980 | 待查 | ||
1984 | 待查 | ||
1988 | 待查 | ||
1989 | 待查 | ||
1991 | 3月10日 | ||
1992 | 9月30日 | ||
1993 | 待查 | ||
1996 | 9月22日 | ||
1997 | 待查 |
年度 | 投票日 | ||
---|---|---|---|
立法会 | 行政长官 | 选举委员会 | |
1999 | 9月20日(直选组别) | 5月15日 | |
2001 | 9月23日 | ||
2004 | 8月29日 | 6月27日 | |
2005 | 9月25日 | ||
2009 | 9月20日 | 7月26日 | 4月26日 |
2013 | 9月15日 | ||
2014 | 8月24日至31日(民间公投) 8月31日 |
6月29日 | |
2017 | 9月17日 | ||
2019 | 11月24日(工商、金融界) | 8月11日至23日(民间投票) 8月25日 |
6月16日 |
2021 | 9月12日 | ||
2024 | 10月13日 | 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