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大律师英语:Senior Counsel)是一些普通法国家和地区对经确认后的资深讼务律师称号。该称号一般是这些司法辖区取消过去使用的“御用大律师”头衔后启用的代替头衔,因此实际待遇与之前的御用大律师类似。新加坡将此一英文头衔在中文中称为高级律师[1]

香港在1997年主权移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后启用“资深大律师”头衔。除香港外,爱尔兰南非圭亚那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印度以及澳大利亚的大多数州都使用了“资深大律师”的称号。澳大利亚的联邦司法辖区及三个州、加拿大的联邦司法辖区以及新西兰也曾使用“资深大律师”,但在近年恢复了“御用大律师”。其他国家使用的类似称号包括斯里兰卡总统专用大律师

注释 编辑

  1. ^ Code of Conduct Annex 11. [2018-1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10-03). 

参见 编辑